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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被纳入听证范围?相关问题解答

发布日期: 2022-09-23 | 来源:

近期,财政部对《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23号)进行了修订,形成《财政行政处罚听证实施办法》(财政部令第109号),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对听证范围作出了调整:“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被纳入了听证范围。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办法》第六条规定,财政部应当告知符合条件的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财政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此外,为方便各方面了解落实《办法》有关内容,相关负责人还对记者提出的问题做出了回答。基于此次调整,我们对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用于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修订后的政策内容。

一、《办法》是什么?

23号令是财政部门落实行政处罚法有关听证制度的具体规定,自2005年实施以来,在增强财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理念、规范行政处罚程序、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办法》的修订背景

第一,2021年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增加了行政处罚种类,扩大了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强化了听证笔录的效力,增加了电子送达方式等内容。

第二,随着经济社会发展,23号令中有关纳入听证范围的行政处罚金额标准已明显过低;实践中还存在部分规定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因此,23号令应当及时作出相应修改。

三、《办法》修订的基本原则

1、坚持依法修订。

严格按照有关上位法规定,调整行政处罚听证范围、完善听证规则,确保行政处罚听证工作依法开展。

2、坚持问题导向

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行政管理需要,聚焦解决行政处罚听证实践中反映的问题,调整听证相关金额标准,完善授权委托规定,确保修订内容务实管用。

3、坚持高效便民

以人为本,优化细化听证程序,增加电子送达方式,保障当事人便利可及。

四、《办法》对听证范围作了哪些调整?

1、新增部分听证事项

根据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规定,将“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等行政处罚种类纳入听证范围。

根据会计法、资产评估法、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等规定,将“责令会计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责令资产评估机构停业”、“责令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停止从业”、“禁止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禁止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等行政处罚措施纳入听证范围。

2、删除部分听证事项

根据财政行政许可事项取消情况,相应删除“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取消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等听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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