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中医医院 (甲方)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压氧舱及配套设施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9050034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履行合同时间: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运抵医院指定地点,具备安装条件后安装调试1个月内完成, 3.2 履行地点:湖南省长沙市浏阳市北正中路67号(浏阳中医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整套设备运输费、保险费由乙方承担,如运输过程中出现磕碰损坏责任由乙方负责。乙方负责整套设备的现场卸车、吊装、就位工作,并承担费用,甲方配合整理道路,疏散车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质保期:验收合格后整机免费保修2年,即安装调试验收合格买方签字之日起至少24个月内连续运转良好、氧舱舱体、储气罐及配套压力容器保修20年。保修期内投标人保证开机率95%,质保期内免费维修与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质保期满后只收取用工费和投标时承诺的备品备件所需费用。每次维护维修后,应及时向采购人提供相关记录。售后响应时间:运行过程中如仪器出现异常或故障,接到甲方通知后2小时内响应,24小时内派维修人员到达现场(如遇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并解决一般问题,特殊问题另行协商。如遇更换配件或其它特殊原因短时间内无法解决的,乙方免费提供用机以保障使用单位临床医疗工作的正常开展,维修期间如无法提供备用机的,将按实际停机时间2倍顺延质保期。设备质保期内和期外,使用方通知乙方维修电话随时响应,委派工程师抵达使用方科室时间不得通过6小时,紧急维修2小时抵达。质保期内乙方工程师抵达过程响应时间,以每超过一小时延长5天维保时间累计,质保期内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扣除50%质保金,发生第4次以上,质保金全扣,质保期后若不能按时响应,录入相应诚信档案,若累计发生3次不响应或不及时,将纳入甲方与使用方采购黑名单。 1、中标人配合和指导采购人对货物储存、安装和使用场地的建设或改良,确保货物达到规定的运行、安装、使用环境,保证使用条件安全。2、在货物到达使用地,现场场地符合安装条件后,采购将通知中标人派技术人员对所投设备全面进行调试,中标人应派制造商技术人员在7日内到达采购人指定安装地点,并在采购人技术人员在场的情况下开箱清点货物,组织安装、高度,并承担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如中标人未在7日内到达人指定安装地点,采购人有权自行开箱安装调试、开箱如有缺货、错装、损坏或技术问题,中标人应承担全部责任。3、在验收报告出具前,中标人需按相关规定,委托国内具有资格的单位对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报告,所有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4、设备验收签字前如有任何质量问题,中标人必须无条件更换。5、中标人须承担货物验收前的财务保护责任,在验收前出现损坏由中标人负责。在安装运输过程中如出现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坏由中标人承担赔偿责任。6、设备安装后,采购人按国际和国家标准、厂方标准、医院验收制度流程及合同要求如食品设备需要特殊工作条件(如水、电源、磁场强度、温度、湿度、动强度等)进行验收。中标人应向提供详细的验收标准,验收手册和部分验收专用仪器,并承担相关费用。设备各项技术性能、指标必须达到合同和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投标文件中提供详细的验收说明。 1、甲方方责任与义务(1)提供设备就位的一些必要条件: (2)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货款; (3)负责办理设备到场验收、验收手续及安装调试后的验收手续: (4)甲方应在设备检验验收前完成操作及维修人员的上岗取证工作; (5)配合乙方对到场设备进行吊装工作。2、乙方责任与义务(1)按合同规定的定交货期供货; (2)严格按照需方选定的方案进行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与调试,对不合格的设备及加工或运输过程中损坏的设备负责及时更换。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1.1)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1.2)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1.3)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定、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签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四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购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和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在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其它详见附件通用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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