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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交通运输局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1-18
项目名称:
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
中标人:
湖南雁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56.34万
招标人: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209200092-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雁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920009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服务 详见需求单 1 563400
 合计金额小写: 563400
 合计金额大写:伍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5634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2 ——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

2.下列文件应视为构成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1)本合同协议书及各种合同附件;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

4)项目专用合同条款;

5)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按201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公路工程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6)通用合同条款,按2019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监理招标文件》中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委托人要求;

8)监理服务费用清单;

9)监理人有关人员、试验检测设备投入的承诺;

10)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伍拾陆万叁仟肆佰元整563400.00)。

乙方收款信息:

名:湖南雁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开户银行:建行衡阳华新支行

银行账号:43001530964052501080

4.总监理工程师:罗佑安

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对项目进行监理;安全目标:认真履行监理工程师对项目部施工安全的检查和督促,定期和不定期地开展安全工作大检查,做到防范于未然;施工过程中各监理人员在巡视过程要经常检查督促项目部做到安全施工、文明施工,杜绝重大事故、避免一般事故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施工监理。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实际日期按照现场开始施工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限:日历天,其中:施工阶段(含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日历天,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730日历天。

9.本协议书在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生效。全部工程完工后经交工验收合格、缺陷责任期满签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失效。

10.本协议书一式陆份,合同双方各执份。

11.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在财评中心出具监理结算报告之前,支付不超过合同金额的70%

2)工程结算经财评中心审定和竣工验收合格后并提交全部监理资料付至审定结算价的97%;

3)工程缺陷责任期或质量保修期满后付至审定结算价的100%。

4)监理单位应承担责任时,委托人有权直接扣除监理服务费用以抵扣监理单位应承担的责任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衡阳华新支行(湖南雁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4300153096405250108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严格对项目进行监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严格督促承包人履行工程承包合同,杜绝发生重大质量事故和一级一般质量事故,有效防止发生二、三级一般质量事故,尽可能少发生质量问题。工程质量等级达到交通部道路工程质量评定标准优良等级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5.7.1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权限: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1.违约

11.1 款细化为:

11.1 监理人违约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向监理人课以违约金,具体约定如下:

1)未按约定组建监理机构、编制工程建设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致使合同履行延期的,每迟延一日,承担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

2)监理任务完成后,未及时向委托单位提交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每延迟一日,承担合同价款0.1%的违约金;

3)监理单位擅自将本合同项下的监理业务转委托的,承担合同价款10%的违约金;

4)监理单位根据本条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5)监理单位失职,没有尽到监理职责出现工程质量问题给业主造成损失的,监理单位负责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单位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根据《关于在交通基础设施建设中加强廉政建设的若干意见》以及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名称)的项目法人宁乡市公路养护中心(项目法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与该项目的施工监理单位湖南雁扬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施工监理单位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特订立如下合同。

1.委托人和监理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交通运输部的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 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不得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设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2.委托人的义务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让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委托人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委托人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监理人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监理人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委托人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营私舞弊,不准利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监理队伍。


3.监理人的义务

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为委托人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信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4.违约责任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2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 1、3 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委托人建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给予监理人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公路建设市场的处罚。

5.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由委托人或委托人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部门约请监理人或监理人上级单位纪检监察部门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6.本合同有效期为委托人和监理人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7. 本合同作为宁乡市2022年第一批国省道养护工程(S539线、G240线、S326线、S324线路面大、中修工程)监理(项目名称)施工监理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8.本合同一式份,由委托人和监理人各执份,送交委托人和监理人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花明北路 地址: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湖南省衡阳市高新区解放大道27号(市交通局办公楼B712)
法定代理人: 杨瑞祥 法定代理人: 郭锡仪
委托代理人: 陶湘军 委托代理人: 罗佑安
电话: 0731-87822667 电话: 0734-8856311
传真: 0731-8782266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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