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岳北渔场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923007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岳北渔场安置小区建设工程造价咨询结算审核服务; 本项目评审任务对应评审服务费上限值:80万元; 中标折扣率:4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11-03 —— 2023-02-28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提交成果文件纸质版1套,电子文件1套(光盘); 3.3.2成果文件所包含的具体内容按照岳财发【2020】12号文件执行; 3.3.3提交成果文件的时间以所承担评审任务的送审时间为起始点计算,77个工作日内提交成果; 3.3.4提交成果文件的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建湘支行(湖南中咨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80002592142001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4.1.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财政局(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4.1.2付款方式: 4.1.2.1评审任务内所含的结算评审成果均通过采购人验收合格后一次性付款; 4.1.2.2评审服务费按岳财评综字【2020】006号文的“第一条供应商项目评审基本服务费计价标准”、“第二条供应商项目评审核增核减服务费计价标准”、“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专业工程调整系数标准”及中标折扣率计算。“费用计价标准”中“财评审定金额”、“核减金额”指中标人所承接的对应部分所有任务的审定金额之和及核减金额之和; 4.1.2.3评审服务费须按岳财评综字【2020】006号文中的规定进行误差率(如有)及超时(如有)扣除。实际评审服务费=评审服务费×[1—(质量超差扣除百分率+时效超时扣除百分率)](最小为零)据实结算,但“评审服务费”不超过80万元。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本项目按《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文)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由采购人组织有关专业人员,按相关招标文件技术要求提供的技术规范进行验收。 5.3.2、项目验收包括评审质量(误差率)及评审时效两方面的验收,具体验收标准按照 “岳财发【2020】12号”、“岳财评综字【2020】006号”、“岳财评综字【2020】005号”和“长财评【2020】4号”文件中相应内容执行。 5.3.3、为保证成交供应商为采购人提供优质、高效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对成交供应商在服务质量、管理监督、考核评价等方面的要求按“岳财评综字【2020】005号”文件中的相关规定。 5.3.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采购人原因造成的,由采购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中标人承担。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监督、指导乙方依法、依规、依程序开展评审工作。 6.1.2.特殊情况调整项目的时间计划,或要求限期将项目评审资料移交甲方。 6.1.3.按照(岳财发【2020】12号、岳财评综字【2020】005号)的规定对乙方的评审项目进行复核、评定,并实行项目考核及年度考评。 6.1.4.提供完整的项目评审资料。 6.1.5.甲方指定李勇(联系方式∶0731-88999811,15111072045)作为本项目联系人,为乙方的项目评审工作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6.按规定支付项目评审服务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6.2.1.获取评审所需资料。 6.2.2.要求甲方提供必要的工作协助和支持。 6.2.3.获得按合同约定的项目评审服务费。 6.2.4.严格遵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相关制度规定;严格遵循执业准则和职业道德;严格遵守廉政纪律、保密纪律; 6.2.5.按时(有关时间的约定参照《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评审时限规定(试行)》(长财评【2020】4号)执行,见附件4)完成评审任务,并对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全部责任。 6.2.6.配合甲方的项目评审工作,接受甲方的工作指导、监督、检查、培训和考核评价。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如有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按照岳财发【2020】12号管理办法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岳麓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见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货物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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