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安沙全心水库库区淹没处理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安沙镇
(3)资金来源:政府资金
(4)工程内容:安沙全心水库库区淹没处理工程,主要工程量清单为准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安沙全心水库库区淹没处理工程,项目位于长沙县安沙镇。本工程主要建设内容为:1、沿农田界限临水侧岸坡设置浆砌石挡土墙;2、恢复抬高农田34.5亩,修筑田埂800m;3.新增三处过路涵管;4、新增两条过流断面0.5m*0.5mm(宽*高)现浇砼矩形灌溉渠;5、修建三条3m宽碎石路面机耕道;6、设置波形防撞护栏810m等。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043273.91元
签约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叁佰零肆万叁仟贰佰柒拾叁元玖角壹分小写:3043273.91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工程进度款可按月实际进度的50%支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竣工验收满一年,且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30%,即付至80%;剩余20%部分应结合合同及县内文件政策规定支付(该期限内不计息)。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总价包干
4.付款人: 长沙县安沙镇人民政府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