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沩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机场改扩建工程周边水系恢复治理工程水土保持监测及水土保持竣工验收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930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计金额小写:888800元 3.1 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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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湖南金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各项目水土保持自主验收工作,包括水土保持设施验收鉴定书、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报告等;湖南中建恒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开展各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工作,包括水土保持监测实施方案、水土保持监测季报、水土保持监测总结报告等。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各成员的协议合同金额占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比例如下: 湖南金沩科技有限公司30%,湖南中建恒泰建设工程70% 。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沙支行(湖南金沩科技有限公司:8100003677456999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付款方式:采购人收到本项目每两个季度的《水保监测季报》付至项目合同金额的5%,付款比例不得超项目合同金额的20%;采购人收到本项目的《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文件》备案意见付至项目合同金额的70%;本项目由长沙县投评中心或第三方结算完成后,付至结算金额的90%,剩余10%一年后付清。成交供应商开具正规税务发票,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后按长沙县内财经制度进行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项目由采购人自行组织验收,按照水利行业水土保持验收相关文件进行验收,取得项目的水保验收备案工作。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4、项目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连续两次项目验收水土保持验收报告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1-7.3甲乙双方约定,无任何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立即 生效 11.其他条款 联合体协议详附件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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