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甲方)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宁乡市园区2022-2025年绿地养护服务项目三标段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928008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1-16 —— 2025-11-15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明细见附件)。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时间:2022年11月16日至2025年11月15日,共三年。 2.签订条件:此项目经过财评中心预算审核、按政府采购程序实施公开招标,湖南省金凯园林集团有限公司中标,公示期满无质疑,符合签订条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付款人: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 支付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根据合同按季度支付养护费用,由甲方联合验收并出具验收报告,乙方出具等额合法有效的税务发票后,按财政支付程序办理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中标人原因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甲方按照《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的规定扣减乙方的服务费用。 (2)双方对服务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服务质量检测相关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3)在养护实施过程中,采购人有权对不服从甲方管理和安排,对绿化养护项目不专业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项目经理要求撤换,乙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及时更换项目经理。 (4)采购人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食堂等。中标人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好服务人员住宿、餐饮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5中标人应及时提出生产用水申请,经批准后在甲方指定的取水点取水,所需水费等取水相关的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 (6)中标单位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须自行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采购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7)除白蚁防治服务由甲方委托给专业公司承包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或转包。 (8)若中标人在承包养护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将被解除承包合同:将承包的绿地养护管理转包他人或一年内三次月考核分在80分(不含)以下的。中标单位被解除承包合同后,采购人可以按相应投标人的评标综合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选择下一投标人按其投标价承接养护管理,也可以重新组织招标选择新的承包人。 (9)中标人职责:1.中标人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的有关要求和投标书的技术方案,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2.接受并主动配合甲方、园区相关管理部门及行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调度和监督检查;3.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中标人须服从甲方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4.因中标人养护 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或照价赔偿。 (10)绿化养护基本要求:1.为确保养护质量,中标人需对中标后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全天候作业。2.养护过程中,中标人 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中标人操作不当、养护不当(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一切责任由中标人自行承担。3.对于中标人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中标人养护费中扣除。4.中标人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中标人未按规定补植,甲方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经三次未进行及时补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1)中标人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意外险等保险,人员安全责任自负,甲方概不负责。 参照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绿地养护管理考核办法及宁乡市园林绿化维护中心公共绿地维护考核细则实施(详情见附件)。 (一)养护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1. 绿地养护 (1)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干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树叶茂盛,按要求施肥,防病虫害(白蚁防治除外),及时修剪,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 杂草等。 (2)公共绿地养护:各类乔木灌木、草皮成活率、保存率98%,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死苗,无毁损,按要求完成修剪、施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防病治虫。 (3)措施好:按一级技术措施要求认真进行养护。 (4)草坪覆盖率应基本达到95%;草坪内杂草控制在10%以内;生长茂盛颜色正常,不枯黄;每年修剪6次以上,修剪平整;无病虫害。 (5)绿化生产垃圾(如:树枝、树叶、草沫等)做到随产随清,日产日清;绿地整洁,无砖石瓦块、筐和塑料袋等废弃物,并做到经常保洁。 (6)甲方指定的小微绿地改造如需补植苗木、草皮、鲜花、种子等由甲方统一提供,乙方负责种植用工及养护,不再另计费用。 (7)在养护范围内甲方进行提质改造后的绿地养护由乙方负责,不另计养护服务费用。 2. 安保秩序管理:安保、防火防盗、公共设施保护、车辆损绿管理、大型活动的管理等。 3. 各类自然灾害的应急预案和防汛抗旱专项预案。发生人力可控的自然灾害,所有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约定的合同标的额,保障资金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服务费。 (二)甲方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提供项目施工图纸及清单。 (三)甲方有权对养护服务进行检査验收,如发现不符合养护要求的,有权要求整改。 6.2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施工过程中如发生乙方自身及致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等,由乙方承担相应责任,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乙方承接此项目服务,不得进行转包及分包,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施工准入要求。 (三)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施工审查制度,严格对施工作业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期按质完成施工任务。 (四)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督查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施工资料及作业日志。 (五)乙方负责在养护期内安排专人负责,主要包括松土、除草、浇水、施肥(肥料由甲方统一提供)、修剪、病虫防治(白蚁防治除外)、支撑维护、更换死亡或损毁苗木(自然灾害、提质改造、甲方要求的老化苗木更换除外)等工作。如发现后期养护难以跟上,苗木补植不及时,经甲方提醒后乙方未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后,甲方有权自行派人进行养护和补植,其费用按实结算 ,从未付工程款中直接扣除,未付工程款不足抵扣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另行支付。经三次未进行及时补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施工和养护期内苗木损耗均由乙方负责。 (六)乙方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作业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分包。 (七)乙方应当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按照有关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本项目农民工工资。如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法律纠纷,甲方均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需承担赔偿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时提供服务。 7.5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或甲方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服务费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合同金额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完成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有权终止合同。 7.6如果乙方迟延或没按要求提供服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2022年11月16日 生效 (一)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乙方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三)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 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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