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城市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城区道路雷达检测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817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对长沙县城区约160公里单车道(主要为排水管道走向车道)进行雷达检测工作。检测单价1980元/公里单车道,合计金额316800元(大写:叁拾壹万陆仟捌佰元整)。实际结算金额以中标单价及实际检测数量据实结算,结算总金额不能超过中标金额。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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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履行地点:长沙县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履行期限:合同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 (2)履行方式: 对长沙县城区约160公里单车道(主要为排水管道走向车道)进行雷达检测工作,并形成《长沙县城区道路雷达检测报告》。 ①探测应采用探地雷达探测方法为主,其他探测方法为辅; ②以列表形式描述所检测出的各类病害的属性、平面位置、埋深、大小等情况; ③绘制道路地下病害体分布图,并在图上标明各类病害所在位置; ④对各类病害进行初步成因分析并提出处理方法建议; ⑤对探测数据进行整理分析,并出具检测报告。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建行保定东风中路支行(河北九华勘查测绘有限责任公司:1300166860805050112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851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0,说明:第一次为项目完成后,中标人提供《长沙县城区道路雷达检测报告》全套成果文件(提供纸质报告2套,电子成果U盘1套),采购人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的90%。支付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正式有效发票,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6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第二次为最终项目成果验收满一年之日起,支付实际结算金额的10%。支付前,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提供正式有效发票。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检测依据及标准 (1)《城市工程地球物理检测规范》(CJJ7-2007); (2)《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 181-2012); (3)《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 61-2017); (4)《道路三维探地雷达探测技术规程》(TCAS 516-2021)。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中标人完成长沙县城区道路雷达检测任务后,先组织自查,自查合格后,编制《长沙县城区道路雷达检测报告》(提供纸质文本2套,电子成果U盘1套),并向采购人提出验收申请,采购人收到申请后10日内组织成果检查验收。 (2)项目验收按照《道路三维探地雷达探测技术规程》(TCAS 516-2021)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2)甲方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供相关资料文件,并对其完整性、正确性及时限性负责。 (3)甲方协助乙方检测队伍顺利进入现场工作,向乙方现场检测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4)保证项目款按时到位,以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6.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按本合同完成约定的检测工作,按时向甲方交付报告,并对其质量负责。 (2)乙方服从甲方及监管部门的监督,因乙方原因出现的成果质量问题,乙方无条件进行修改、重做或返工。 (3)乙方不得向第三方扩散、转让甲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文件。 (4)乙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甲方以及当地的各项安全规定。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乙方人员发生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8.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其它违约责任 (1)甲方在收到乙方验收申请后10日内组织成果检查验收,无正当理由不组织验收视为验收合格。 (2)其它违约责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处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一式6份,采购人2份、供应商2份、政府采购监管部门1份、采购代理机构1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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