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房屋修缮及消防整改项目
(2)工程地点: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指定地点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房屋修缮及消防整改项目,本项目包括房屋改造、维修、拆除、装修、消防整改及消防验收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为房屋修缮及消防整改项目,本项目包括房屋改造、维修、拆除、装修、消防整改及消防验收等。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1508818元
本项目成交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的最终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审计结论为准。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供应商遗漏谈判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签订合同后,支付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30%的工程款;通过验收且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合同价(暂列金额除外)70%的工程款;工程结算评审后,可支付累计不超过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预留结算评审金额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两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付清。
其他说明:本项目按综合单价的方式按实结算,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报价要考虑项目所需的所有设备、材料、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投标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成交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如一旦中标单价均不调整。质量不合格,施工工程量比报价清单减少时,采购人有权相应减少结算款。
3.合同价格形式:按量计价合同的合同价
4.付款人: 长沙市芙蓉区东岸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