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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X线摄影机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1-07
项目名称:
X线摄影机
中标人:
国药控股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393.98万
招标人: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CSCG-GK-20220803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国药控股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X线摄影机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803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移动式数字X线摄影机 医用X线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1 1773800
2 全数字双平板悬吊X线摄影机 医用X线设备 详见招标文件要求 1 2166000
 合计金额小写: 393980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玖拾叁万玖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货物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总价(元)

备注

1

数字化移动式摄影X射线机

Optima XR240amx

1

1773800.00

2

数字化摄影X射线机

Definium Tempo

1

21660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交货时间:20221220日之前到货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机器设备由乙方负责运输。在设备安装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收到机器设备后,如发现与订购货品不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期间如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乙方应做相应赔偿。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8194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开箱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正式发票(资产类提供全额发票)、开箱验收单(资产类)、销售清单或送货单、合同复印件后,甲方依据付款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3638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经甲乙双方组织进行运行验收后,并填写验收报告(资产类填写运行验收单)。经验收合格后,乙方向甲方提供验收报告复印件(资产类为运行验收单)、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按进度开票的情况)后,甲方依据付款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398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验收合格正常运行满 壹 年后,符合售后服务要求,乙方向甲方提供合同复印件、正式发票(按进度开票的情况)后,甲方依据付款审批程序向乙方支付合同金额的1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和平路支行(国药控股长沙医疗器械有限公司:4305011021100000015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验收标准:现场安装调试完毕、设备运行正常、操作培训到位后,由甲方、乙方组织验收。乙方应在设备安装完毕之日起30天内提交验收所需的全部资料,并向甲方提交书面验收申请通知甲方组织验收,开箱验收后3个月内乙方必须完成运行验收。在完成验收之前的试运行阶段仅作为检测设备性能使用,不视为设备正式投入使用。验收标准按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按行业标准或乙方标准机型出厂的验收标准。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设备和货物,可请第三方专家组成3以上的验收小组进行验收。

若乙方未在约定时间内提交验收全部资料导致无法按时组织验收的,每延迟一天,乙方向甲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合同款中扣除。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3.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3.3甲方向乙方支付的逾期利息累计不超过1万元。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大道22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秀峰街道龙福路2号金霞湘绣园办公楼1205、1210-1216房
法定代理人: 李波 法定代理人: 龚步宁
委托代理人: 廖群飞 委托代理人: 罗进
电话: 0731-85259000 电话: 0731-85712152
传真: 0731-85259000 传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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