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北山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春澍农林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北山镇退化林抚育修复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929007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材料设备费:含苗木、肥料、农药、工具、设备所有费用:1038555元 2、人工费:含林地清理、整地、栽植、抚育、管理、有害生物防治等和辅助工程费所有费用:609945元 3、合计:全部费用16485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1-05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北山镇新云村、福安村、新中村、石常村、牌楼村、新桥社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抚育采伐;2、林地清理;3、补植补造;4、培蔸抚育直至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星城支行营业部(湖南春澍农林有害生物防治科技有限公司:810000096623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85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内支付全部经费的70%,竣工一年后,苗木存活率在85%以上,且苗木进行了围兜抚育,甲方向乙方支付全部经费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抚育采伐:对自然损害枯死木、濒死木、松材线虫病枯死树进行卫生采伐。对林分过密的树进行间伐。 2、林地清理:剪除林中的枯死枝、病虫枝、下垂枝,清理有碍于苗木栽植和生长的芒草、杂竹、藤灌木,并将间伐和修剪后的剩余物整齐堆放林间空地(堆放高度不超过80厘米),或移出造林小班。 3、补植补造:抚育采伐后,在林中空地和林冠下,进行空垦补植,穴规格不小于40cm*40cm*40cm,补植树种选择与林分现有树种在生物特性与生态习性方面共生相容,如樟树、楠木、青冈、木荷等2年生以上,补植密度15株/亩。栽植时间为2月-3月。选择雨后或阴天栽植,做到根舒、苗正、土实。覆土要分层踩紧压实,并培成龟背状。 4、培蔸抚育:林分内补植和保留的苗木需抚育一年。以植株为中心,清除1m直径范围内的杂草杂灌,培蔸除荫,覆盖保墒。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验收要求:合格 2、验收标准:《长沙县国土绿化试点示范项目工作方案》和GB/T15781-2015《森林抚育规程》为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乙双方遵照合同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0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按合同规定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