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开福区农业农村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开福区2022年度大堤防汛砍青扫障工作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20220223004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1-07 —— 2023-11-06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项目主要采购内容: 开福区浏阳河区域、捞刀河区域及白沙河区域,砍青除杂。 浏阳河区域范围:“浏阳河两岸部分段二级平台至水线之间需清理部位,四方坪段河滩林区未计算在内。” 捞刀河区域范围:“从捞刀河北岸砍青除杂范围:起点为湘江入河口,止点为白沙河河口;捞刀河南岸捞刀河南岸砍青除杂范围为大堤二级平台至水线范围。 白沙河区域范围:“砍青除杂范围为沙河南岸,湘江入口至芙蓉北路大桥段。” 注:本项目砍青范围初步统计为以上地点,但根据实际情况需要,成交人需要服从采购人安排,为开福区范围内其他区域实施砍青除杂任务。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福支行(湖南强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8201010000026054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依照有关行业规定,砍青后的绿植深度不大于10CM为合格,特殊地段不大于15CM为合格。全线大堤要求背水面砍青至地脚往外延伸10米左右,背水面若有大型树木,需与辖区街道确认是否为经济作物,若非经济作物也需砍除并外运。 1、按《关于加强政府采购合同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3]9号)规定进行验收。单次砍青除杂成果,依照有关行业规定,砍青后的绿植深度不大于10CM为合格,特殊地段不大于15CM为合格。全线大堤要求背水面砍青至地脚往外延伸10米左右,背水面若有大型树木,需与辖区街道确认是否为经济作物,若非经济作物也需砍除并外运。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相应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或使用单位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6.1.权利瑕疵担保 6.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6.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6.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6.2.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6.2.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2.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5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采购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乙方应保证按时足额发放民工工资,在工程竣工后一个月内承包人必须将全部民工工资发放完毕,确保社会稳定。如有拖欠,发包人有权暂不支付工程款,并将承包人拖欠的全部民工工资从工程款中代扣代付。 .1.2工程款支付以开福区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开福区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款项时间超出上述约定支付期限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承办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11.3按文明施工要求,乙方应采取一切合理措施,在施工时保护现场附近的环境、避免因其施工引起的污染、噪声和其他因素对公众或公共财产等造成伤害或妨害。 .11.4款项支付以开福区财政实际支付时间为准,如开福区财政部门实际支付款项时间超出上述约定支付期限的,不视为甲方违约,发包人无需向承包人支付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承办人不得以此为由拒绝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 .11.5乙方严守操作规范和各项安全防护方面的管理规定,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并承担因乙方原因所致安全事故的一切责任和费用。乙方承诺施工现场出现乙方工作人员及他人人身财产损害或安全事故的,由承包人自行处理并承担所有法律责任。如导致发包人由此承担相关责任的,发包人承担的相关所有责任最终由承包人实际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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