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高新区重点涉水企业及工业地产内部排水管网排查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20817004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0-15 —— 2023-01-14
3.2 履行地点:长沙高新区范围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南桥支行(湖南大麓科技有限公司:60547421135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完成并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完成结算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 甲方付款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需求提供合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且不承担违约责任。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达到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合格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5.3.1验收要求: 达到招标文件、中标人的投标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合格标准 5.3.2验收标准: 《城镇排水管道检测与评估技术规程》CJJ181-2012 《城市地下管线探测技术规程》CJJ61-2017 《城镇排水管道维护安全技术规程》CJJ6-2009 《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2020 《城市测量规范》CJJ/T 8-2011 《质量管理体系》GB/T19001-2016 《环境管理体系》GB/T24001-2016 《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GB/T45001-2020 《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 包括但不限于以上检测标准和规范。 6.1甲方职责条款 负责办理排查工作有关的前期工作,处理排查工作有关的外部事宜; 1、提供管道竣工图纸或施工图等相关技术资料,负责对管道关联信息的说明交底等工作; 2、派员现场协助乙方工作及协调园区的关系,主要包括: (1)协调检测、施工车辆准行准停事宜,交警部门不得扣车、拖车、作违章抄牌等,与当地交通局联系办理《检测施工交通协助联系函》; (2)协调参工参运、阻工闹事等事宜; (3)协调检测施工期间乙方用水、用电、交通等事宜; (4)其他当地关系等外部事宜的协调,保证排查工作顺利开展。 3、协调、检查督促乙方进度、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等工作; 4、按约定支付合同款,如收到技术成果资料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组织评审,视为同意成果通过。 6.2乙方职责条款 1、服从甲方的监督,对工作负责,按国家相关法规和现行标准保质保量完成检测; 2、制定检测方案,按操作规程作业,文明操作,文明施工,确保不发生安全事故; 3、乙方在管道现场检测工作完成后及时整理工作成果,向甲方出具检测成果,检测成果必须准确、客观性,最终须经甲方验收确认合格; 4、合理布设企业内部及总排口水质水量监测点位,开展水质、水量监测,且及时向甲方出具水质水量检测报告; 5、出具管网排查评估及整改建议报告。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3 乙方不能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本项目所有工作内容的,应按日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每延迟1日支付合同总金额0.5 %的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款项中扣除该笔违约金。乙方延迟交付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按解除合同。 7.4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将本合同服务转包第三方承担。如擅自转包,则乙方应支付给甲方本合同总服务费5%的违约金;甲方还有权终止合同,不予支付价款,已经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即时退回,由此造成的甲方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按招标文件执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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