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8260005-1 发包人(全称):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县安沙镇周基坝改造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县安沙镇周基坝改造工程
(2)工程地点:长沙县安沙镇
(3)资金来源:县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周基坝的上游铺盖、闸坝、消力池、海漫段及挡墙、节制闸等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1) 拆除原有拦河坝,在原闸址下游约10m 处重建水闸;(2)水闸设消力池,后接海漫及防冲槽;(3)拆除重建原灌溉引水涵,在进口处增设节制闸;(4)对上下游连接段进行护砌处理;(5)拆除原有人行桥,新建工作桥。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10-21
计划竣工日期:2023-03-20
工期总日历天数:15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符合国家水利工程施工规范合格及以上标准。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2692020.35元
控制价下浮1.7%
2.付款方式及验收:
(1)、按照《湖南省建设工程项目保障农民工工资工作标准化指导手册》(2021版)要求,农民工工资实行按月支付,每月底由承包人统计当月发生的农民工工资额,提供相应依据,报监理人审核,经发包人按程序审批后,按月支付至承包人开设的农民工工资专户内,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下一笔工程进度款支付时作相应抵扣。(2)、工程完工进度款按月支付,每月支付经发包人、监理人和县投资评审中心共同确认合格的上月已完工程价款的50%,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可付至工程合同造价的50%;投评中心出具结算评审报告后,再支付至结算金额的80%(该期限内不计息)。(3)、工程完工进度款起付标准为人民币50 万元,当应付上月完工进度款额不足人民币50 万元时,累计至下月一并支付(农民工工资支付不受最低起付点限制)。(4)、工程完工进度款支付申报时间为每月25日至次月5日,财政、发包人、监理人代表应当在一周内予以审查确认。发包人应在三方代表审查确认后28天内按审核数量进行支付。(5)、承包人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数量:4 份。(6)、进度款支付按长沙县财政支付相关规定逐级审批。(7)、工程经完工验收合格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且工程结算经长沙县投资评审中心审结后付至结算价款的80%;(8)、经审计部门对工程结算完成审计,或有充分理由证明本工程结算不再接受审计,完工验收并移交运行管理单位满二年后,付清剩余20%工程结算余款(该期限内不计息)。(9)、凭承包人提供的长沙县内完税证明和正式发票付款。
其他说明:无
3.合同价格形式:优惠率
4.付款人: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全青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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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包人(全称): | 长沙县水利工程建设中心(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湖南利邦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12430121444950138G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000588980088U |
地址: | 长沙县望仙路5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劳动东路222号C1栋17层1713-1716号 |
电话: | 0731-85283152 | 电话: | 0731-8866158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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