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交通运输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东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轨道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0917011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0-19 —— 2023-12-31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全年两次综合检查、五次专项检查(设施监测养护类专项安全检查、设备运行维修类专项安全检查、行车组织类专项安全检查、客运组织类专项安全检查、运行环境类专项安全检查)。综合检查每半年一次,专项检查结合实际情况开展。同时,根据检查总体情况及整改要求,组织开展培训教育工作(培训2期,即每次综合检查完成后开展1期)。当月检查,次月5个工作日之内出具检查报告。被检查单位提交问题整改情况报告,具体要求以采购人要求的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含浦支行(湖南东固安全科技有限公司:80033229280201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3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73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按要求完成综合检查1次、专项检查3次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6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45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项目整体完成后由采购人组织考核,由采购人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最终的结算金额后,一次性支付至结算金额的10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对运营单位运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工作; (2)对运营单位重大风险编制监控方案和专项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运营单位做好隐患排查治理监督和指导工作 (1)对照交通运输部文件要求,提供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风险管理体系符合性评估及优化方案报告; (2)提供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隐患排查体系符合性评估及优化方案报告; (3)指导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建立符合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特点及国内要求的双重预防管理制度文件; (4)编制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风险相关专题培训教材,针对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安全管理人员开展风险管理、隐患排查治理及双控预防机制专题培训(不少于4次); (5)典型系统(车站、电扶梯维修专业)风险清单、两个岗位的隐患排查手册、隐患登记台账,对各中心/部门的安全风险数据库汇总; (6)提供典型系统安全风险公告栏、岗位安全风险告知卡模板; (7)典型系统(车站、电扶梯维修专业)现场检查发现的隐患清单(每条线选择不少于于4个车站),编制典型站安全风险四色图; (8)指导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单位各专业完成风险清单,各岗位隐患排查手册; (9)每次检查完成后须向采购人提供检查结果报告等成果资料,应包含《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综合检查报告》或《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专项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内容应包含发现问题台账、问题照片、相关建议措施等内容)。 (1)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要求乙方按照招标文件、响应文件、本合同及采购人要求提供技术指导服务。 (2)在本项目进行过程中,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进展和效果,并对乙方各项工作进行监督。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质量,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考核不合格的技术队伍人员。 (3)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合理调整技术服务计划。 (4)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5)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及其被服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该义务不因合同终止而终止),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6)乙方在开展服务期间,应与甲方充分合作,在服务过程中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不违反法律、 法规的意见应予以接受并整改。 (7)乙方不得将本服务项目擅自转包、分包给第三方。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在合同期内,若乙方提供的服务、成果质量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提供服务不及时或存在其他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但乙方尚未履行的费用,还应承担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以及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7.4 如乙方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须退回甲方已经支付的全部费用,并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补足。 7.5 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协议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协议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 7.6 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损失、间接损失、预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因主张权利而产生的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2)甲方和乙方就本合同进行的一切正式联系,均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送达地址为合同盖章处记载地址,并经双方确认。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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