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望城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望城经开区省控站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更新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822007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环境空气质量监测设备,具体设备和参数严格按照中标书执行。
合计金额912000元(大写:玖拾壹万贰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1)交货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内全部货物需到达买方指定地点,50个日历内需全部安装调试完毕。 (2)交货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设备供货、安装和测试要求 1、中标人需保证所供货物为制造商最新型号的全新产品,不得以次充好,不得提供老旧翻新产品。中标人需提供主要产品货物为最新型号产品的说明原件。 2、货物到达安装现场后,应提供详细装货清单。如果货物质量或技术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货物有明显损坏,买方有权提出退换货。 3、所有设备均须由中标人送货上门,并由制造商工程师负责安装调试,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自设备安装工作开始,中标人应邀请采购人的工作人员一起参与现场的系统安装、测试、诊断及解决遇到的问题等各项工作,并对采购人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培训。 5、中标人必须承诺按时提供以上货物并完成安装调试。若安装调试过程对原建筑或原设备产生破坏,该供应商要负责修补复原。 6、中标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范施工安装,施工安装期间出现的各种事故造成的损失及人员伤亡均由中标人负责。 7、中标人必须严格按采购人指定的位置施工安装,未经采购人同意不得更改施工安装位置。 8、中标人如有违反操作规程及粗制滥造现象,采购人有权加以制止,直至下令停工,其经济损失全部由中标人负责,合同期不得顺延。 (4))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要求 1、所有产品质保期壹年,保修期从验收合格正式交付给使用单位之日起计算。并承诺到货检查及保质期内出现无法修复故障等情形必须按同型号无偿更换,如不能提供同种规格型号的产品,需提供免费平滑升级产品(平滑升级上一档次产品),不再另外收取差价。 2、在设备的设计使用寿命周期内,中标人应能保证使用方更换到原厂正宗的零部件,确保设备的正常使用。在使用过程若需要调换配件,在保修期内凡非使用者人为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承担。如人为造成或保修期外需维修的中标人可收取维修材料费。 3、技术支持:保修期届满后,承诺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护或修理,随时解答客户各类技术问题,向用户提供技术支援。 4、中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其他有价值的服务的方案(如定期维修保养、保修期外的服务承诺、技术保障等)。 5、提供7天×24小时服务电话,响应时间在2小时内,在72小时内解决故障;如不能及时排除故障,须提供备件(机),否则采购人将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由此产生的风险和费用应由中标人承担。提供投标主要产品制造商售后服务方案,至少包含24小时服务热线电话以及售后服务队伍人员配备、联系电话等详细资料。 (5)技术培训要求 1、中标人应结合系统安装、调试、试运行、正式验收等各阶段,同步地对采购人的系统操作员和系统维护人员就有关系统安装、维护、操作使用等方面进行技术培训,主要培训内容为货物的基本结构、性能、主要部件的构造及处理,日常使用操作、保养与管理、常见故障的排除、紧急情况的处理等,培训地点主要在货物安装现场。 2、中标人应在响应文件中详细注明培训地点、培训内容、计划和安排,培训人数等,技术培训所涉及的一切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且应包含在本次投标总价中。 (6)主要产品制造商提供满足按照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国控点更新批复的要求,随货供有出厂检测报告、关键技术参数清单、出厂初始默认设置值、仪器硬件配置清单,并提供保证这些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文件。 (7)供应商需确保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达到验收标准后,由采购人组织专家验收,由验收小组鉴定是否符合招标项目的验收标准和实际需要,是否可以投入正常使用,验收结果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3.2 履行地点:望城经开区管委会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交货方式:中标从负责免费装货物送到采购人指定供货地点,全过程的存贮、运输和装卸,等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湖南晨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2034303210010000029659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4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60,说明:凭货物到货清单付款6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9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5,说明:经验收合格后付款35%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56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质保金从验收日后满一年付款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控点设备验收流程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按照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省控点设备验收标准执行。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约定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合同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盖章之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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