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浏阳市2022年既有小区品质提升设计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819004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浏阳市2022年既有小区品质提升设计服务项目 金额明细:986300元(大写:玖拾捌万陆仟叁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30 —— 2022-11-1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无 交货方式:当面提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联城支行(湖南浏城建筑勘察设计有限公司:80026159560201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9315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提交达到采购人要求的前期调研资料及方案设计成果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9452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按采购人要求完成施工图设计成果和预算成本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863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归档资料提交时,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民用建筑现行标准和规范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符合国家民用建筑现行标准和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甲方组织验收,乙方积极配合。验收具体事宜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办理。2: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应在10天内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甲方未按规定期限提出书面异议并且未按期限签发验收单的,视为甲方验收合格。3:乙方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红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保密义务: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2: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本合同而不给乙方赔偿。3: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4: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的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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