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甲方)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芙蓉区主要道路国旗悬挂及维护工作服务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08150037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标的名称:芙蓉区主要道路国旗悬挂及维护工作服务外包 金额明细:片区4(晚报大道、红旗路)具体以成交乙方实际悬挂杆数×成交单次综合单价+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巡查维护费。 3.1 履行期限: 2022-09-28 —— 2023-05-0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综合单价包括材料价、包制作、包质量、包运输、包安装悬挂、包管理维护、包拆除、包安全、包税金等全过程服务。如发生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关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3.3.1、路灯杆悬挂国旗必须采用带升降设备的机械安装,不得使用直梯倚靠路灯杆安装,不得破坏路灯杆油漆。 3.3.2、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绳,安全绳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高处作业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袋应用绳索拴牢,以防高处物品坠落。 3.3.3、作业人员应穿防滑绝缘鞋,夜间施工时,作业人员须统一穿着反光背心,并在安全作业区域或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反光锥。 3.3.4、占用人行道安装作业时应在人行道安全作业区域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占用车行道安装作业时应选择车流量较小时段,在来车方向必要的安全距离外围设置路锥等警示标志。 3.3.5、安装作业时,作业人员(包括工具设备)不得踩踏、碾压和破坏道路绿化设施(包括草皮、灌木和行道树等)。 3.3.6、施工作业现场要安排专人指导施工,并配合交警做好现场行人和车辆安全通行提示。 7、在暴雨、雷电、冰雹、大雾、大风(6级以上)等恶劣天气下,应停止作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1.1、付款单位: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国库集中支付)。 4.1.2、付款方式:经费按进度在每个节假日悬挂完成验收合格后支付,具体以乙方实际悬挂杆数×成交单次综合单价+经采购人书面确认的巡查维护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材料标准: 统一使用4号国旗,色彩、布料、规格严格按照国家国旗标准制作,1440*960mm,100%纯涤纶,确保面料防水、颜色亮丽、图案清晰;悬挂支撑架使用镀锌方钢25*25*2.5mm,2.3m长,共2根。固定螺纹抱箍(∮10镀锌螺纹杆)500mm,抱箍螺帽∮16,灯杆漆面抱箍保护套(∮12透明软管)400mm。多杆合一路灯杆利用卡槽构件固定(详见附表1) 5.2.2、悬挂要求: 各任务路段两侧所有灯杆全部悬挂国旗,国旗下沿离地2.5m高(根据实际情况做适当调整,以具体通知为准);遇个别灯杆上安装有配电箱、摄像头,以及被树枝包围严实的灯杆,可不悬挂国旗。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确保国旗平整、清洁、无杂乱褶皱、无脏污,同一路段国旗尺寸及安装高度应保持一致。要求每个节日每次悬挂都必须使用全新国旗,不利旧,挂国旗必须兼顾市容整洁、严肃、美观。 5.2.3、应急处置: 国旗悬挂期间,乙方每个节假日必须向业主报备固定值班人员,24小时电话值守,实时做好应急情况处置,对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不规范现象,由成交供应商免费维护,确保随时维护更新到位。如遇元旦、春节两节相隔较近,单次悬挂较长,超过15日外按0.5元/杆·天另计巡查维护费。
5.3.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本项目按照政府采购简易程序验收,由甲方自行组织验收,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1甲方义务: 6.1.1.为了确保悬挂任务圆满完成,甲方需要配合乙方协调各辖区的交警、城管等职能部门给予支持和配合。 6.1.2.甲方需派代表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验收手续,解决应方解决的问题,以及其它相关事宜。 6.1.3.乙方完成景挂任务向甲方报告后,甲方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6.1.4.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悬挂后三日内提出。 6.1.5.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悬挂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6.1.6.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在《验收合格单》上签署凝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2乙方义务; 6.2.1.乙方在2023年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之前.按嘴捌标文件明确的路线悬挂国旗,并负责国旗悬挂期间的维护管理及悬挂结束后的撤除回收工作。 6.2.2.乙方需在上述4个节日前1天内完成国旗悬挂工作,撤除回收工作在甲方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6.2.3.乙方在各任务路段两侧所有灯杆悬挂国旗,国旗下沿离地25mm,遇个别灯杆上安装有配电箱、摄像头以及被树枝包围严实的灯杆,影响悬挂国旗的,可以不悬挂。 6.2.4.乙方应做到旗杆下端不要伸出砖柱,以保障行人安全;保持国旗舒展,不得升挂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的国旗,不得随意放置、处置国籍,避免产生负面影响。挂国旗必须兼顾市容整洁、严肃、美观。 6.2.5.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保护好绿化、亮化、美化设施设备,如有损坏由乙方提供修复。 6.2.6.乙方完成悬挂任务后向甲方报告,由双方组织验收,签署验收合格单。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2.7.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项目验收不合格的,甲方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6.2.8.乙方向甲方报备固定值班人员,24小时电话值守,实时做好应急情况处置,对出现破损、污损、褪色等不规范现象,由乙方免费维护,确保2小时内维护更新到位,每出现一次一套未及时维护到位扣款1000元。 6.2.9.乙方负责包材料、包制作、包质量、包运输、包安装悬挂,包管理维护、包拆除、包税金、包安全等全过程服务。 6.2.10.合同期内,因政策变化、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情况,各任务路段不宜悬挂国旗时,合同应按实际履行数量计算或自行终止。 6.2.11.乙方必须加强安全管理,在生产、运输、安装、维护、维修、回收等过程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含人员伤亡等),由乙方负责处理,并承担与之相应的所有责任及费用。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安装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的,乙方须无条件改至合格,且不免除乙方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乙方拒绝整改或者经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另行委托第三方施工,由此造成甲方多支付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定之日 生效 11.1、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发生一般故障时4小时内到达现场解决问题。 11.2、备品、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11.3、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乙方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乙方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11.4、特别说明 11.4.1 元旦、春节、劳动节、国庆节悬挂国旗天数需按照甲方要求进行悬挂。 11.4.2乙方完成悬挂任务后向甲方报告,由双方组织验收,签署验收合格单。 11.4.3 因政策变化、城市建设、道路改造等情况,各任务路段不宜悬挂国旗时,按实际悬挂杆数结算后自行终止。增加或减少的工作量根据政府相关文件要求执行。 11.4.4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乙方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项目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 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乙方免费提供,甲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11.4.5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踏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踏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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