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潇湘郡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208006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项目编号:CSCG-202112080062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3.1 履行期限:
2022-08-20 —— 2023-08-19
3.2 履行地点:按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中标服务期限三年(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5年8月19日),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第一次签订,服务期限自2022年8月20日起至2023年8月19日止。 日常监管技术服务:由服务单位派出至少1名技术服务人员常态驻点我局协助安全生产日常工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和安全专项排查服务,每年检查企业100家次以上。(技术服务人员姓名:陈柔,身份证号:430624199202176528,资格证号:201810033430000171,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常驻技术服务人员;若甲方认为乙方常驻技术服务人员不符合要求,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通知后3个工作日内更换符合人员) 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由服务单位派出专业团队,按照约定内容和服务频率对监管企业和行业开展风险辨识与评估,分阶段分步骤完成行业双重预防工作机制构建。 安全宣教培训活动:由服务单位派出专业讲师和服务团队,按照约定内容和服务频率完成标杆企业打造、安全监管知识培训、行业安全知识培训和主题宣教活动。 应急管理:协助组织局系统应急演练,负责方案编制、组织策划、脚本编写、装备、器材道具准备、物资提供和组织实施;为12家局属单位提供应急演练咨询服务;指导局系统应急预案体系构建和应急管理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高新支行(湖南潇湘郡安安全科技有限公司:80031712370201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自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合同款项的3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0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在完成半年度工作任务并递交总结材料后,支付合同款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2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合同期满年度任务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合同款的3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服务标准 通过日常监管技术服务支持,建立日常监管工作机制,为市城管执法局机关、局属单位和监管企业提供专业技术指导,为行政监管提供执法依据,有效提高安全意识,减少安全隐患,提升风险管控能力,提高安全生产应急管理能力。 服务保障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 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1、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本项目按照长财采[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采用一般程序进行验收。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有与合同规定不符的,向乙方提出书面异议,不签发验收单。并同时将该书面异议报送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乙方在接到甲方书面异议后,应在10天内予以纠正,并对纠正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否则视为违约。 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投标人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随时了解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进展和效果。 2、甲方有权督促乙方及时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技术服务。 3、甲方有权随时抽查乙方开展技术服务的质量。 4、甲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在本合同的服务范围内,合理调整技术服务计划。 5、甲方应当支持、配合乙方工作人员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工作,向乙方工作人员提供工作便利,确保服务的顺利进行。 6、如甲方与乙方工作对接的相关人员岗位或者原有合同规定内容发生变动,甲方必须书面通知乙方,以便乙方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服务计划,相关服务费用将根据实际工作的变化进行商议。若乙方未收到书面通知,则乙方按照合同要求进行服务。 7、依据合同约定支付服务费用,享受乙方提供的技术咨询服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拒绝明显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 2、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有权要求甲方提供工作便利和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及其被监管对象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4、乙方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期间,应与甲方充分合作,在服务过程中认真听取甲方的意见,对甲方提出的合理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意见应予以接受。 5、乙方对在开展安全生产技术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隐患,及时向甲方汇报。 6、乙方应积极提高专业技术力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有利于规范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 7、在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10天内,乙方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甲方可向乙方发出终止合同通知,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乙方除承担本合同货款总额20%的违约金外,一并承担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甲方终止部分合同,甲方可以按适当的条件和方式采购类似的由于乙方未交付部分的产品;乙方应承担甲方购买类似货物的额外费用并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方在配合的情况下,在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期限内,乙方未按时完成本合同约定的工作任务,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2、甲方未按照合同的约定,在支付期限内支付服务费用给乙方,按照100元/天的标准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擅自泄露本合同内容及甲方提供的材料或者将本合同项下相关工作擅自转包或分包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支付本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该违约金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仍需补足。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采购人不组织现场踏勘,投标人可在投标前进行现场踏勘,以便充分了解项目的现状、地理位置、道路环境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报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等责任采购人不予承担,踏勘费用、责任和风险自理。 3、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同意。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4、经双方协议一致同意,不适用第7.1、7.2条。 5、本协议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均具有相同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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