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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东方、映霞、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0-11
项目名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
中标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344.14万
招标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JKCG-CS-202208180057-1
发包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承包人(全称):  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东方、映霞、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  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东方、映霞、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  
(2)工程地点:长沙经开区
(3)资金来源:财政资金
(4)工程内容:本工程为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东方、映霞、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具体内容详见工程承包范围。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

包括长沙经开区租赁住房建设项目(东方、映霞、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其中东方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新设1座十字井、1座普通井、2座转角井,新设4孔顶管(DN175)45米,新设6孔埋管(DN175)125米。新设智能环网柜基础2座。专用配电室和公用配电室中的电缆沟、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基座的新建及地面恢复、配电房防雷接地以及桥架。

映霞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新设2座转角井、2座三通井、3座普通井,新设4孔顶管(DN175)35米,2孔顶管(DN175)35米,新设4孔埋管(DN175)185米。新设智能环网柜基础2座。专用配电室和公用配电室中的电缆沟、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基座的新建及地面恢复,配电室防雷接地以及从至表箱桥架。

华阳小区配电工程(土建路由)工程主要工作内容包括新设5座转角井、2座普通井新设2孔埋管(DN175)60米,6孔埋管118米。新设智能环网柜基础2座。专用配电室和公用配电室中的电缆沟、变压器及高低压柜基座的新建及地面恢复,变配电室防雷接地、以及至表箱前桥架、配管。具体以工程量清单和设计施工图纸包含的施工项为准。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2022-10-11
计划竣工日期:2023-02-08
工期总日历天数:120 天。  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达到合格工程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441356.95

签约合同价按成交优惠率为4.3%后暂定为:人民币(叁佰肆拾肆万壹仟叁佰伍拾陆元玖角伍分)3441356.95元)该价格为含税价,其中:

1)分部分项工程费:人民币(贰佰柒拾伍万玖仟叁佰柒拾捌元伍角陆分)2759378.56元);

2)单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玖仟零玖拾壹元叁角叁分)9091.33元);

3)总价措施项目费:人民币(肆仟伍佰玖拾元壹角陆分) (4590.16元);

4)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人民币(伍万捌仟玖佰贰拾叁元玖角捌分):58923.98元);

5)其他项目费:人民币(叁拾贰万伍仟贰佰贰拾肆元壹角捌分)325224.18元);

6)销项税额:人民币(贰拾捌万肆仟壹佰肆拾捌元柒角肆分)284148.74元);


2.付款方式及验收:

本工程进度款由建设单位按月支付,每月支付当月完成合格工程量造价的6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结算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建设单位向承包人支付至工程结算款的95%;余款(工程结算款的5%,含质保金及风险保证金)待缺陷责任期(2年)满且完成结算审核后,依据结算审核结果一次付清。质保金与风险保证金合并设置,以后到期的限额比例为支付条件。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其他说明:

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并执行成交优惠率4.3%,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均统一执行成交优惠率。绿色施工安全防护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不优惠。


3.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最终合同价款以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投资评审中心或发包人招标合约部审定的结算金额为准并执行成交优惠率4.3%,结算时分部分项工程费、单价措施项目费、总价措施项目费均统一执行成交优惠率
4.付款人: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通过单位自行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骆秀华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地点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 签订。


十、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一、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后生效


十二、其他条款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包人(全称):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公章)承包人(全称):湖南鸿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公章)
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593267017T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3576577013P
地址: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综合楼13楼地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殷家冲街89号上源湘江华庭3栋第20层
法定代理人:陈海龙法定代理人:杨赛
委托代理人:彭林委托代理人:常金
电话:0731-84873946电话:0731-85503446
传真:0731-84873942传真:0731-85503446


账号:800143704309011


开户银行:长沙银行银德支行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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