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芙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简策企业咨询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FRCG-20220829007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9-21 —— 2022-12-31
3.2 履行地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现场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麓政支行(湖南简策企业咨询有限公司:810000370772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2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项目实施完成且验收合格后,甲方在3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额全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保证在服务过程中向企业提供的材料(包括书面材料及电子材料等)真实可靠,按时按质完成项目服务内容。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乙方完成以下服务内容并以采购人出具的验收书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 1、为芙蓉区内30家企业开展知识产权体检,并一对一出具知识产权体检报告书。 2、开展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咨询辅导工作,指导2家企业通过贯标认证。 3、提供知识产权信息咨询、检索服务,指导辖区内2家重点企业开展专利导航并出具专利导航分析报告。 4、开展知识产权培训不少于1-2场次,含区行政人员政策培训、企业专业意识培训、知识专业人才培养等。 5、协助芙蓉区开展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配合开展行政裁决案件不少于3起,调解知识产权案件2件(其中司法确认案件1件)。 6、协助芙蓉区完成2022年非正常专利申请撤回工作。 7、协助芙蓉区创建知识产权公共服务中心,设立知识产权咨询窗口,并派驻熟悉知识产权业务的专业人员1名坐班窗口提供咨询服务。 (一)甲方权责 1、甲方有权问询、跟进乙方项目服务进度; 2、配合乙方组织企业参与,提供区内重点企业情况; 3、配合乙方开展企业调研、资料收集等工作,协调相关企业; 4、及时对乙方提交的服务成果进行验收。 (二)乙方权责 1、在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2022年知识产权公共服务项目全部内容; 2、根据合同要求,完成项目服务内容并提交服务成果,确保达到采购人要求; 3、在服务过程中取得的具有价值的保密信息,未取得提供方事先书面同意下,须各自遵守保密义务,不以任何理由或目的地向第三方披露; 4、及时回复甲方提出的问题并定时汇报项目开展情况。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合作期间,如果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因此给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提出要求的一方负责赔偿。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芙蓉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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