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东广彩印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年印刷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YLCG-20220329001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0-12 —— 2023-10-12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交货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现场搬运及保管等,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2)成交供应商将所投产品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 (3)成交供应商负责派出的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交货要求 (1)成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能保证采购人正常使用,如有质量问题,无条件更换合格。 (2)交货时,成交供应商将本批次印刷有关的全部资料移交采购人,列明交货数量及结算金额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发银行长沙开福支行(湖南东广彩印有限公司:66070154800002429 )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付款人及付款方式 (1)付款人:长沙市岳麓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国库集中支付)。 (2)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按批次按实结算。采购人在收到发票、印刷结算单、验收单一次性向成交供应商支付相应款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印刷图片清晰、色彩鲜艳、文字正确、无污损,打包紧凑。 (2)成交供应商所用纸张、油墨等原材料符合国家及行业制订公布的标准。 (3)成交供应商满足采购人要求,内容无误,材质无误,纸张平滑,墨色均匀,页码正确,尺寸划一,装订整齐,包装结实,标签准确。 (4)成交供应商安排项目负责人,专人进行对接,配备送货人员及车辆(车辆为公司自有,提供行驶证)。由采购方向成交供应商提供印制清单,成交供应商在1天内向采购方出示样品,经采购人核准无误后3天内完成批量印制。 (1)根据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进行验收。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供应商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1 质量标准 (1)本合同下交付的服务成果应符合第四章“服务内容及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提供的服务还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6.2 服务保证 (1)乙方应保证没有因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产生的缺陷。在验收后不少于双方约定或乙方承诺(两者以较长的为准)的服务保证期内,本保证保持有效。 (2)在服务保证期内所发现的缺陷,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3)乙方收到通知后应在规定的响应时间内以合理的速度免费维修。 (4)在服务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服务范围内的服务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等,甲方可以根据本合同条款第13.1项规定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补救措施或索赔。 (5)乙方在约定的时间内未能弥补缺陷,甲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乙方承担,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乙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6.3.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服务享有合法的权利。 (2) 如甲方使用该服务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4.知识产权保护 (1)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服务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提供的服务,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5.保密义务 (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质量验收标准或存在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6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维修并至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服务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合同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方式来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合同价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服务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条款第18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合同价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乙双方任意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定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伴随服务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服务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图纸、操作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随同服务成果一同提交。 (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①服务现场的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②提供服务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③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服务实施监督,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服务期限内所承担的义务; 11.2合同的变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3合同中止与终止 (1) 合同的中止 ①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②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 合同的终止 ①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②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③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④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⑤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4合同转让和分包 (1)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2)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5 供应商的广告或宣传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许可,乙方不得以履行本政府采购合同为由,以广告或其他形式宣称其是政府采购指定供应商是政府采购指定单位。 11.6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2)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3)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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