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程名称: 长沙市东雅中学田径场配套设施
(2)工程地点:长沙市东雅中学内
(3)资金来源:国库集中
(4)工程内容:田径场配套设施(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5)工程承包范围:田径场配套设施:1、田径场半圆相关建设工程。2、篮球场围网工程。3、足球自动喷灌系统。4、球场灯具基础工程。5、球场灯具安装工程。(内容详见“工程量清单”)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3055213.23元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市财政预决算投资评审中心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所需的社保、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2.付款方式及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138649.26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70,说明:工程完工后,经采购人等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合同价70%的工程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824907.57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7,说明:工程结算评审后支付至结算评审金额97%的工程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91656.4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0,说明:预留3%作为质保金,待工程交付使用一年后(无质量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无息支付
其他说明:发包人付款前,承包人需按照发包人要求提供发票。发包人办理完支付手续后,最终付款进度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为准,承包人不承担因政府财政原因导致支付款不能按时到位的责任,承包人不得因此停止相关服务工作和要求赔偿。
3.合同价格形式:单价合同
4.付款人: 长沙市东雅中学 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付款期限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
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逾期利息: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1%(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