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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城投阅江逸府基础桩超前钻探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10-09
项目名称:
城投阅江逸府基础桩超前钻探
中标人:
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73.39万
招标人: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KFCG-CS-F202209020015-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城投阅江逸府基础桩超前钻探   
(3)采购计划编号: KFCG-F20220902001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城投阅江逸府项目(基础桩超前钻探) 其他服务 城投阅江逸府项目(基础桩超前钻探),项目预算:733908元,上限单价为84元/米。 1 682534.44
 合计金额小写: 682534.44
 合计金额大写:陆拾捌万贰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肆分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1、本项目勘察费上限单价为84元/米,本合同按全费用单价¥78.12元/米计取,工程量按8737米预估,合同金额(含税)暂按682534.44元签订,大写(陆拾捌万贰仟伍佰叁拾肆元肆角肆分)。最终结算金额按发包人相关结算流程办理,如需上级职能部门审定,则以审定结果为准。

2、以上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完成本工程所有的材料费、人工费、机械费、机械进退场费(含多次进出场)、机械安拆费、移机、成孔、入岩增加费、施工水电费、出报告的各项费用、技术处理费、合同工期内的赶工费、各种施工风险、措施费、管理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临时设施费、税费及为完成本工程必须支付的其他费用等在内的所有费用。

3、勘察人提交所有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后的季度资金支付时,发包人支付合同额的60%项目地下室整体验收完成且按发包人相关程序办理结算后的季度资金支付时,发包人将余款无息付予勘察人。

4、每批次付款前,按发包人要求进行发票开具,提供足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6%)。且勘察人完全理解并同意按发包人的相关财务制度操作。如未按要求提供,发包人有权延迟支付,直至提供符合要求的发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20 ——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开福区湘江北路与兴联路交汇处东南角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4工期要求:自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月内
3.5勘察期间如遇特殊情况(设计变更、工作量变化、不可抗力影响以及非勘察人原因造成的停、窝工等)时,工期顺延。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最终结算金额按不超合同预估工程量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实际完成量及合同约定的单价计算:
1)若勘察人最终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作量少于合同预估工程量,则扣减未完成部分金额并办理最终结算;
2)若勘察人最终实际完成且经发包人书面确认的工作量超过合同预估工程量,超过部分所有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不予计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长沙芙蓉支行(湖南鑫湘物探工程有限公司:430015300610500039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3、施工方根据采购人提供的实地钻孔位置及孔口标高进行相应的钻探施工。

5.4、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有相关负责人在场,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对施工质量负终身责任。

5.5、每个钻孔必须有完整、准确的原始记录,孔深应达到规范及勘察任务书(或勘察纲要)要求。

5.6、施工方必须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并保存好各钻孔的野外原始记录及有关的原位测试、取样等原始资料,施工完成时一并交与采购人。

5.7、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接受采购人的现场监督,必须听从采购人现场人员的安排,对未达到施工质量的钻孔(包括各种记录、资料等),采购人现场人员有权要求施工方返工。

5.8、施工方未按时完成钻探施工任务或因钻探质量不合格,造成采购人的经济损失,由施工方全额赔偿,费用在工程费中扣除。因钻探质量不合格引起的法律责任,由司法部门处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4、项目验收标准按合同履约完成相应工作,并提交结算申请。

5.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施工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施工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 发包人责任
6.1.1 发包人委托任务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勘察人明确勘察任务及技术要求,并按第二条规定提供文件资料。
6.1.2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勘察费。
6.1.3 本合同有关条款规定中发包人应负的其它责任。
6.2 勘察人责任
6.2.1 勘察人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和投标书中所承诺的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必须保证执行到位。根据发包人的任务委托书及技术要求进行工程勘察,按本合同规定提交合格的勘察成果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
性、完整性、合理性负责。
6.2.2 勘察单位应安全生产及负责保卫工作,一旦发生安全责任事故,由勘察单位承担一切责任,在安全事故处理妥善前,发包人有权拒付勘察费用。
6.2.3 勘察过程中,根据工程的岩土工程条件(或工作现场地形地貌、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及技术规范要求,向发包人提出增减工作量或修改勘察工作的意见。
6.2.4 在现场工作的勘察人的人员,应遵守发包人的安全保卫及其它有关的规章制度,承担其有关资料保密义务,负责施工期间的地质指导工作。
6.2.5 勘察人应无条件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及发包人进行的现场检查和监督工作,并对检查中存在的质量问题按要求整改。
6.2.6 应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如拖欠民工工资需发包人代付的,发包人除了从勘察费用中直接扣除外,勘察人还须按发包人所代付的民工工资的 4倍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6.2.7 勘察人须无偿配合发包人组织的竣工验收工作。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2 由于勘察人原因未按合同规定时间(日期)提交勘察成果资料,每超过一日,支付发包人违约金 1000 元。延期超过 15 天,勘察人除承担支付违约金责任外,发包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7.3 由于勘察人原因造成勘察成果资料质量不合格,不能满足技术要求时,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的 20%的违约金。其返工勘察费用由勘察人承担,且工期不予顺延。给发包人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7.4勘察人在勘察工作时不得损坏周边相邻建筑及一切设施,如有损坏由勘察人自行负责全额赔偿。
7.5 因勘察人原因中途退场或不能履行本合同,应向发包人支付本工程总金额的 20%的违约金。
7.6 工程勘察结果要求真实有代表性,如果在实际施工过程中,发现勘察结果严重不符实际情况造成工程量出现重大变更(指工程造价超过 20%以上的变更)的,勘察人应负责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支付本合同总金额 20%的违约金。
7.7 勘察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财产损失由勘察人承担全部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9月2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切事务包括合同额、工期、结算方式、违约责任等以与长沙城北置业有限公司签订的纸质合同为准。如需要与长沙开福城投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纸质合同,以纸质合同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开福区幸福桥145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56号江山资源大厦25楼
法定代理人: 王晓阳 法定代理人: 熊嘉陵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胡劲松
电话: 0731-84558592 电话: 0731-82961039
传真: 0731-84558592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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