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教育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教育局直属7所学校2020-202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01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2.1项目内容:对长沙铁路第一中学、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长沙市长郡湘府中学、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长沙市明德华兴中学、长沙市长郡滨江中学、长沙市教育局幼儿园等7所直属学校开展2020-202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重点审查各项财务收入是否足额入账,有无隐瞒、转移财政收入;各项财务支出数同支出列报数是否一致,有无采取以虚列支出的方式,转移财政资金的问题;支出的主要内容和资金使用情况是否贯彻国家有关财政政策,从严控制财政支出;资金的使用方向是否合理,是否符合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有无挪用财政专项资金的问题;资金的使用效益是否达到应有的效果;各项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健全并得到有效执行。本次7所学校财务收支审计范围为2020年1月至2021年12月学校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重要事项,必要时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 2.2合同标的:乙方通过执行审计工作,对甲方长沙铁路第一中学、长沙市麓山滨江实验学校、长沙市长郡湘府中学、长沙市长郡双语实验中学、长沙市明德华兴中学、长沙市长郡滨江中学、长沙市教育局幼儿园等7所直属学校开展2020-2021年度财务收支审计,包括现场审计,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及向学校征求意见,最后出具各学校审计报告正式稿,汇总审计报告、各学校问题清单及汇总问题清单,审计发现问题资金统计表等,并提供项目完整的审计档案资料。 2.3 合同金额明细:乙方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合同金额包括人工费用156,000.00元。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服务,在服务过程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成交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其他费用。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10-24 —— 2022-12-12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教育局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运输方式:无 (2)交货方式:提交各学校审计报告正式稿,汇总审计报告、各学校问题清单及汇总问题清单,审计发现问题资金统计表等到长沙市教育局指定地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五凌路支行(湘能卓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4305018036520000103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56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百,说明:审计报告验收合格的,按全额支付审计费;验收不合格,但第二次验收合格的,扣减30%审计费,第二次验收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审计费并报有关部门予以处理。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制定审计实施方案,保证方案中审计内容和审计重点全面到位,编制好审计工作底稿及取证单,审计记录要素齐全,内容真实完整;严格遵守职业准则,确保审计报告反映的情况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数据可靠、建议恰当;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或线索及时向采购人报告;审计过程中发现内部控制存在缺陷,应及时向采购人反映,全面说明可能存在的缺陷并提出可行建议。 (2)学校在接受后续的审计、检查中发现了未在审计报告反映的重大问题,需退还已支付的审计费用,并依法追究相应责任。审计完成后必须提供完整的审计档案资料,未提供的不支付审计费用。 (3)整个审计服务期内,指派职业道德良好、业务水平与执行能力较强的专职审计人员进行工作,并保证审计过程中不变更人员,审计项目负责人必须是年龄在60岁以下,注册3年以上的注册会计师。要求至少分成3个项目组,每个项目组成员不少于5人,其中至少含1名注册会计师和1名高级职称人员(非同一人)。审计人员须保持一致,特殊情况经采购人确认批准后方可更换。若中标人配备的审计人员不能满足采购人要求,采购人有权要求替换审计人员,中标人必须按照要求予以替换。如发现中标人有挂靠、更换人员、转包行为可单方终止合同,不支付审计费用。 (4)每所学校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50日内提交项目成果。 (5)投标人承诺在服务过程中接受采购人的工作安排并遵守廉洁从业相关规定,承诺对工作过程中获知的商业秘密进行保密。 (6)项目成果提交要求: 1)按学校出具财务收支审计报告。 2)按学校提交审计发现问题清单,并汇总; 3)提交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及相关电子文档,并提供完整的纸质审计档案资料。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三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磋商文件、成交人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按磋商文件要求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签订合同之日起50日内提交审计成果。乙方逾期无正当理由的,每逾期一天,扣减审计费的2%,非中标人原因导致逾期的,需由中标人向采购人书面提出,经采购人确认后可剔除计算。特殊情况由采购人和中标人协商解决。 7.4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但因为正常的财务支付流程造成付款时间延后,乙方不追究甲方的责任。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盖章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规定办理。 11.2 本协议经双方负责人签章后生效,协议规定事项完成后自动失效。 11.3本合同一式陆 份,采购人执肆 份,供应商执贰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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