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二环线(西南-东北段)路面整治工程补充通知
项目名称:长沙市二环线(西南-东北段)路面整治工程
招标编号:HNYYZB2011-52
一、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的①修改为:“①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企业营业执照经年检合格,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或公路工程施工总承包壹级及以上资质,近三年(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业绩(以合同、中标通知书和经建设方、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四方共同盖章认可的竣工验收证明或竣工验收备案表等原件为准),有效时间以竣工备案表中建设单位签字的时间为准,并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须具备市政工程专业或公路工程专业壹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和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B类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近三年(2008年4月至2011年4月)必须承担过一个及以上单项合同金额在4000万元及以上的市政道路工程或者单项合同金额在10000万元及以上的公路工程项目施工业绩,且无在建项目。”,招标文件作对应修改。
二、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的③修改为:“③关键岗位人员数量不得低于湘建建[2010]109号文件规定,其中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和安全员C类安全生产考核证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且关键岗位人员不得同时在二个及二个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中任职。”
三、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的⑤修改为:“省外企业关键岗位人员如持有外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岗位资格证书,其证书应能通过互联网查询真伪,或提供由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书真实性证明。省外企业由企业所在地地(市)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提供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工程证明。”,招标文件作对应修改。
四、招标公告中“5、投标人资格要求”的⑨修改为:“⑨外省、市企业须在长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场处窗口办理外地企业来长承接业务预登记手续(咨询电话:0731-88665274),外省企业需提供地(市)级或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企业不良行为记录和拟任该工程建造师无在建项目的证明原件。”,招标文件作对应修改。
五、招标公告中“7、招标文件的获取”修改为:“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
六、招标公告中“9、投标文件的递交”中①修改为:“①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2011 年
七、招标文件第8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8条中(3)修改为:“(3)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和预算书封面都应由本单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行政主管颁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盖其执业专用章,并附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如委托具有相应造价咨询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预算的,应附委托合同原件、造价师证书复印件,并在上述规定处加盖造价工程师执业专用章。”,招标文件其它出现注册造价师的地方均修改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注册造价工程师或交通行政主管颁发的甲级造价工程师。
八、招标文件第9页“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34条修改为:“开标时间:
九、招标文件第19页“3.5资格后审资料(附施工项目资格审查一览表)”修改为:“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递交资格后审资料原件(用文件袋集中包装,注明项目名称、投标人名称和原件数量)。同时,还需单独提交贰份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1)企业营业执照(副本);
(2)企业资质等级证书(副本);
(3)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4)开户许可证;
(5)财务报表;
(6)项目负责人的注册建造师证及其B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7)技术负责人职称证;
(8)施工项目部其他关键岗位人员相应岗位资格证书,(其中安全员还需要附C类安全考核合格证);
(9)企业、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的类似工程业绩证明材料(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提供合同、中标通知书和竣工验收备案表或竣工验收证明,技术负责人提供合同);
(10)项目负责人的社保证明材料;
(11)省、市外企业入长登记表。
(12)省外企业的不良行为记录证明和拟任项目负责人及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无在建项目证明(证明须企业所在地的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开具)。
如果证照因年检、年审等原因,不能带至开标现场的,应在开标时间前出示省(市)级以上建设或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年检或年审等办理部门的正式证明(原件,并加盖出示证明单位的公章)。”
十、招标文件第26页“二、对评标办法的说明”第3条修改为:“3、根据湘建建【2006】401号文规定,所有责任单位的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半年,所有责任个人不良行为记录有效覆盖期为二年。省外企业应当在投标文件中如实反映和提供企业及其拟任建造师和技术负责人有效期限内的不良行为记录,并附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原件以及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文件或网上下载资料的复印件,否则按长建发 [ 2005 ] 287号文规定处理。当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文件与经查实的事实有出入时,以经查实的事实为依据,如证明文件相对经查实的事实对投标人有利时,应当按照弄虚作假处理并认定其为不合格投标人。”
十一、招标文件第26页“二、对评标办法的说明”第6条修改为:“6、附加项目中,拖欠民工工资的情况,长沙市的企业以市清欠办提供的文件、报表为依据,外地企业以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为依据。”
十二、招标文件第86页“十六、其他材料”修改为:“1、省外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市场行为、质量、安全以及农民工工资兑付情况的证明复印件。2、与本评标办法要求相关的资料。”
十三、2011年4月27日发布的招标答疑内容与本补充通知内容不一致处以本次发布的内容为准。其它内容不变。
长沙市市政设施建设管理局
湖南友谊工程咨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