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功能及要求: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意见》(国发【2016】14 号)“加大政府购买服务和项目支持力度”、《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开展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5】30号)“推进医疗救助制度城乡统筹发展,加强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疾病应急救助及各类补充医疗保险、商业保险等制度的有效衔接,形成制度合力”、《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实施意见》(湘政发【2015】7号)“健全特殊人群保险保障。提高低收入群体、社会弱势群体的保险覆盖面”、《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实施意见》(湘政办发【2016】101号)“大力发展满足失独老年人、特困供养人员、孤儿、城乡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等群体保障需求的健康养老保险”等政策、文件的相关精神,为完善浏阳市城乡低保人群保险保障机制,助推政府“民生升温”战略的有效实施,现以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承办浏阳市范围内全生活自理分散特困人员护理商业保险服务。
二、相关标准:
1、保险公司要做到理赔方便,手续简化;理赔网络健全;理赔资金社会化发放,到账快捷;
2、保险公司按双方确定的理赔标准进行理赔,自负盈亏。
三、技术规格:
1、投保单位:浏阳市民政局作为投保人,为全市全自理分散特困人员护理保险统一投保。
2、参保人群:浏阳市全市全自理分散特困人员,以2022年7月民政局在册名单为准6213人,保险期限内符合条件的新增对象和退出特困供养的对象保费替换,集中供养与分散供养身份转换的对象保费替换,不再另外支付保费。
3、服务期限:本项目服务期为叁年,(保险期:2023年1月1日零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
4、委托承办的具体业务范围:保险期间内,因疾病或意外伤害确需住院治疗导致生活不能自理者,将其照料护理费用纳入护理保险的支付范围,保险公司给付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津贴(按长政发【2018】2号文件执行,若长沙出台新文件,则按新文件执行。)
5、赔付标准:
(1) 按参保对象实际住院天数乘以日住院补贴金额给付护理补贴保险金,每位特困供养对象单次住院期间照料护理津贴从住院第二天开始给付,日住院补贴金额赔付标准如下:
护理情形 | 乡镇卫生院 | 县级及以上医院 | 备注 |
住院期间,半失能及全失能 | 80元/人/天 | 120元/人/天 | 无法独立完成一项及以上基本日常活动的 |
(2)赔付天数:
按住院期间实际失能天数进行赔付。
(3)六项基本日常活动:
序号 | 基本生活活动 | 说 明 |
1 | 进食 | 指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
2 | 更 衣 | 指自己穿脱、扣紧 或解开所穿衣物,以及脱戴假肢或其他医疗辅助器具。 |
3 | 移 动 | 指自己从床上移动至座椅、轮椅或其他替代器械上。 |
4 | 步 行 | 指自己在室内从房间到房间之间的平地行走。 |
5 | 如 厕 | 指自己使用厕所和控制大小便,包括入厕和床上的大小便始末(擦拭、 冲洗和衣裤整理)。 |
6 | 洗 澡 | 指自己沐浴或淋浴(包括自行出入浴缸或冲淋房)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清洗身体。 |
(4)不予赔偿情形
序号 | 情形 | 说明 |
1 | 违规就医 | 特困供养对象违反诊疗常规,过度医疗、虚报病情、挂床住院的,不予赔付。 |
2 | 有自理能力 | 特困供养对象有生活自理能力无需专人护理不予赔付。 |
3 | 精神疾病 | 特困供养对象因精神疾病长住精神病医院治疗的,不予赔付。 |
4 | 体检、疗养等 | 特困供养对象因一般身体检查、疗养、特别护理、静养、康复性治疗、单纯的物理治疗或心理治疗住院的,不予赔付。 |
5 | 第三方责任 | 特困供养对象因第三方责任住院治疗的,其生活护理津贴由责任方支付。 |
6 | 未及时报案 | 特困供养对象未在48小时内报案,延迟报案或出院后报案,造成保险公司无法进行前期查勘的,对无法核实部分不予赔付。 |
四、交付时间和地点:
服务时间:本项目服务期为叁年,(保险期:2023年1月1日零时至2025年12月31日24时)
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五、服务标准:
1、组建专项服务团队。承办保险机构要根据特困供养人员组建专项服务团队,确保服务有效对接;
2、做好宣传工作。做好政策宣传,让广大特困供养人群明明白白买保险,清清楚楚得实惠。
3、开辟绿色通道。承办保险机构在柜面开设“特困供养人群理赔绿色通道”,简化服务流程,提供便捷服务。
4、体现社会公益。加强服务监督,提高理赔质量,做到不惜赔、不乱赔、不错赔,充分体现民生保险的社会公益性原则;
5、人员配备:中标人必须安排合理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负责调查、结算和管理。
六、验收标准:
达到合格的验收标准。
七、其他要求:
1、投标人投标时须提供完善的服务保障承诺:理赔及其他与理赔有关的售后服务及时、快速、高效、便捷(应尽量详细具体,含未尽事宜);
2、理赔时,如被保险人员发票及相关资料已在它处使用,无法提供原件,可向保险公司提供复印件(加盖发票及相关资料出具单位的相关印章,并说明原因及原件用途)用于理赔。
3、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经营保险业务存在以下行为的,将取消业务资格,采购人依法对其及相关责任人追究法律责任。
⑴未按保险合同履行保险责任的服务职责;
⑵泄露或者滥用参保人员信息;
⑶单方违反合作协议,中途退出保险业务;
⑷违反保险监管机构禁止的其他行为。
4、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因重大股权变动、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依法被撤销、决定申请破产、被申请破产或者由接管人管理其资产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况,应当明确告知投保人,并按有关法律规定及中国保监要求处理后续事项。
5、本项目采用全费用包干方式,供应商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须考虑本项目的实施费用和不可预见的费用,如一旦成交,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6、对于本项目提出的采购需求,供应商应在投标文件中进行回应,作出响应及说明,未作出回应或承诺的,视为无效投标。如若中标,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到位,否则采购人可以取消中标人中标资格,按得分从高到低依次替补或重新招标。
采购需求仅供参考,相关内容以采购文件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