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11222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 服务范围:上游起于湘潭市昭山口,下游止于望城区长湘闸(含湘江枢纽大坝上游及下游延伸1.5公里水面范围)。全长78.5公里,滩涂总长度157公里(河东78.5公里,河西78.5公里),集水面积94724.9平方公里。滩涂定义为消落区一米以上至河堤下线为滩涂的保洁范围。 服务内容:对服务范围内水面漂浮物(漂浮垃圾、枯枝灌木、病死禽畜等)以及滩涂(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灌木、焚烧污染物、病死禽畜、家禽粪便等)进行打捞清理;对打捞和清理的上述漂浮物、废弃垃圾及时使用密闭环保专用车辆装载转运至垃圾中转站(场)。 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10-01 —— 2027-09-30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岳麓区、天心区、开福区、望城区、市湘江枢纽)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服务期限:5 年;(合同一年一签,本次为第一次签订) 2、每年各市区具体金额的分担情况,以长沙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与市财政局联合发文金额为准。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924587695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本项目服务费按季度付款,甲方根据按合同金额和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季度服务费为:4689121.5元(大写:肆佰陆拾捌万玖仟壹佰贰拾壹元伍角)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19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 第20次分期支付金额为4689121.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相关标准 本项目如有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的,应执行相应的标准、规范。如具体采购需求与标准、规范不一致的,高于标准、规范的按具体采购需求执行,低于标准、规范的按标准、规范执行。 5.2.2项目服务质量标准 质量标准保证水面和滩涂干净清洁;确保打捞漂浮物及时转运进入垃圾中转站(场),日产日清(按照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保洁和滩涂一体化维护工作考核办法要求执行)。 《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湘江河道水面和滩涂保洁水平,全面保障湘江(长沙段)河道卫生,改善水环境,提升保洁维护质量,建立常态长效监管机制,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范围 上游起于湘潭市昭山口,下游止于望城区长湘闸。全长 78.5 公里(含湘江枢纽大坝上游及下游延伸 1.5 公里水域范围),跨经长沙市岳麓区(湘潭昭山口西侧河道-三叉矶大桥西侧河道,全长41.5km)、天心区(湘潭昭山口东侧河道-湘江橘子洲大桥东侧河道,全长 32.5km)、开福区(湘江橘子洲大桥东侧河道-沙河大桥东侧河道,全长 19km)、望城区((东侧河道(沙河大桥-乔口长湘闸, 全长 24km),西侧河道(三叉矶大桥-乔口长湘闸,全长 34km))、市湘江枢纽(枢纽大坝上下游1.5km)将纳入本合同考核。 二、考核内容 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和滩涂保洁一体化维护工作的人员设备配备情况、设施设备配备情况、工作机制落实情况、工作台账建立情况、安全文明作业情况、工作质量效果情况。 三、质量标准 (一)水面保洁质量标准 1.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 5 ㎡以上的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等漂浮物。 2.水面不得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 3.水面不得有面积在 5 ㎡以上的相对聚集的其它漂浮垃圾。 (二)滩涂保洁质量标准 1.河道两岸滩涂不得有垃圾废弃物、堆物、枯枝灌木等。 2.河道滩涂消落区不得有漂浮垃圾、废弃物、枯枝灌木。 3.河道滩涂不得有焚烧污染物、病死禽畜、家禽粪便等造成的河道污染现象。 (三)设施设备配备标准 1.水域打捞设备要求:湘江河道(长沙水域全程不少于 2 艘巡查巡逻艇、2 台无人机设备、4 台巡查车,不少于 8 艘大中型机械打捞船及 4 艘平板运输船,不少于 42 艘小型机械打捞船,不少于6 台压缩式垃圾转运车,高压冲洗机 20 台,垃圾分类粉粹机 4 台,两岸保洁电动三轮车 100 台以及必要的打捞网、打捞工具、编织袋等配套用品。 2.保证上述设施设备完好。 3.保证上述打捞船和船员证照齐全。 (四)人员配置标准 1、配备巡查员、驾驶员(船员)、保洁员及管理员(技术维修人员)不少于 284 人。 2、保证相关专业人员取得合法证照。 (五)工作台账落实标准 1.合理定人定岗定责,建立完善的人员出勤台账、日常工作台账。 2.根据湘江河道长沙段水面漂浮物和滩涂垃圾工作量合理安排打捞船和保洁人员工作任务,建立完善的打捞船出勤台账,有船员签名和管理人员签名。 3.建立水面漂浮物垃圾运输车运输台账。有驾驶员、管理人员签名,有水面漂浮物及滩涂垃圾计量。 4.建立巡逻艇、无人机、巡逻自查工作台账,有问题记录,有驾驶员和管理人员签名。 (六)安全文明作业标准 要制定安全作业规范,文明作业制度,确保制度上墙,执行到位。人员着装规范。清洁工人持证上岗,作业时必须穿安全标志服,戴好安全帽,船上应配备救生器材。 船舶管理规范。作业船容整洁、船外无散落垃圾和其他污物,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装运垃圾的容器(船舱)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配备救生器和消防器材;每日作业完毕,做好当天航行及作业情况登记,并将作业船清洗干净。 垃圾运输规范。保持垃圾运输车辆装载后车容整洁;清理出来的垃圾及其他漂浮物等均由中标单位负责及时密闭转运至指定地点处理;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分类分拣,日产日清,无特殊情况,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垃圾转运指定地点及周围环境卫生整洁,转运垃圾车辆货仓要密闭,垃圾不得裸露,沿途无撒落。 打捞作业规范。河道垃圾应指定专人负责清理打捞,及时清除;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所产生的生活垃圾应督促其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垃圾转运码头周围环境整洁干净。处置时限:1.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要求及时分解处理,接收问题 4 小时内处置完毕;2.漂浮病死禽畜,要求接收问题 4 小时内处置完毕;3.漂浮垃圾及滩涂垃圾,要求接收问题 4 小时内处置完毕;4.遇到汛期处置大型成堆的枯枝灌木等漂浮垃圾,要求接收问题 1 天内处置完毕。 安全生产规范。符合有关海事安全及水上作业安全的标准、规定;建立安全生产制度、基地防火安全制度和卫生制度,做到制度上墙,责任到人;建立自查自检制度,配备巡查车、船、无人机等;定期向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上报月度作业统计表和工作计划;工作监督电话并向社会公布;不引发领导批评、舆论监督和媒体曝光现象。 (七)智慧管理要求 配置可有效使用的企业环卫作业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对项目作业区域范围内作业人员、运营车辆以及船只作业情况和轨迹的实时监控,及时调度。 投标人配置智慧管理管控云平台须实现对本项目作业设备及人员的实时监督管理,合理设计规划环卫管理模式,提升环卫作业质量,降低环卫运营成本。 1.建立多途径、无死角、一体化监管体系实现人员、船只、车辆实时监督管理。采用 AI 视频智能分析、无人机智慧巡河、巡河人员问题 反馈、群众扫码问题发现、河道保洁问题上报、上级部门问题派发多维度问题上报途径,建立起稳定、可持续的实时监管运行维护机制。 2.制定标准化、常规化作业排班和管理模式合理设计规划环卫管理模式,规范工作时间、各区域人员、车辆船只路线、工作趟次等要求,通过与人员、船只、车辆实时轨迹进行对比分析,判断各岗位工作是否按照标准执行,提升管理标准和规范。 3.提升环卫作业质量,降低环卫运营成本通过智能设备和大数据分析,从运营成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多维度提升运营企业的管理优势,在工作中实现资源合理调派,问题快速响应和精准高效处理。进而实现对环卫运营企业的降本增效。 四、考核(巡查)方式 采取市、区两级监管部门不定期联合督查,区级监管部门每月定期考核、市级监管部门每季度巡查考核的方式进行。 五、考核计分标准 市级监管部门结合区级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考核,只对属地人民政府及属地责任单位湘江河长制河道保洁工作进行考核。 巡查考核采取扣分制,由区级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在本区河道范围内的履职情况进行考核。市、区两级监管部门定期联合督查和区级监管部门每月定期考核时发现的问题,按照每处(次)问题 0.5分对中标单位予以记扣分。 六、计扣分情形 (一)正式合同签订后,12319、12345 市民投诉,市长、局长信箱受理的举报,以及各级领导批评和省、市媒体曝光的湘江河道保洁问题,转所在区及属地责任单位牵头部门办理。 经核实无误纳入月考核扣分,每条扣 0.2 分;各级领导批评及媒体曝光,经核实无误,每次扣0.5 分;媒体曝光后果较严重的加倍扣分。 (二)检查考核中涉及下列情形的,扣 0.1 分/项: 1.水面存在单个面积在 5 ㎡以上的大型枯枝灌木和树兜等漂浮物和相对聚集的漂浮垃圾。水面有相对静止的漂浮病死禽畜; 2.两岸滩涂及消落区有垃圾堆物、废弃物、漂浮物、枯枝灌木等。滩涂有焚烧污染物、病死禽畜、家禽粪便等; 3.设施设备未足额配备的、设施设备完好率达不到标准的; 4.人员未足额配备、打捞船和船员证照不全的; 5.人员出勤台账、船舶出勤台账、垃圾清理打捞运输台账、巡逻自查台账缺项的,扣 0.2 分/项; 6.台账记录不全、不详实的; 7.未制定安全作业规范、制度未上墙的,水面漂浮物打捞作业不符合安全文明作业标准的。 七、考核结果运用 结合月度考核扣分对中标单位直接予以经济处罚。 1.月考核分值 95 分(含)以上,不予处罚。 2.月考核分值低于 95 分,每 0.1 分折合人民币 100 元整,处罚金在支付保洁合同每季度付款时扣除。 3.月度考核扣分达 10 分(含)以上,市城管执法局联合所在属地区及属地责任单位监管部门对中标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 4.月度考核扣分达 20 分(含)以上,可直接解除与中标单位合同。 以上的考核内容,具体以现行考核办法为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验收要求: 1、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每年组织开展一次验收程序,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3、乙方需经采购人对本项目进行验收,测试的服务内容必须达到其投标文件中的承诺,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2验收标准:详见附件《验收标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11.3条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 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7.5乙方在开展服务期间,应认真听取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的意见,并根据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整改并提升服务质量,保证服务质量符合本合同及附件要求的相关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否则甲方及相关监管部门有权依法扣分并予以经济处罚。 7.6乙方工作人员在开展河道清洁服务时,应恪守职业道德,遵循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泄露甲方相关商业秘密,不得提供违反事实和法律的服务。 7.7因甲方使用的是财政资金,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内向政府采购支付部门提出办理财政支付申请手续后即视为甲方已经按期支付。若因财政评审程序或财政预算拨付延迟等非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按期付款的,不视为甲方违约,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8本合同所称违约金系合同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旨在约束合同的更好履行,具有惩罚及补偿的双重性质,双方同意违约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裁决机构进行调整。本合同所称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逾期可得利益,以及守约方为维护自己合法权益而支出的诉讼费、律师费、评估鉴定费、执行费等所有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各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合同的变更 11.1.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 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11.1.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 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7.9.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11.2合同中止与终止 11.2.1 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投标人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11.2.2 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11.3合同转让和分包 11.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11.3.2 乙方未在投标文件中说明,不得将合同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11.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11.4不可抗力 11.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11.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1.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11.5本合同第4.2款补充内容: 收款账户:中国银行长沙银盆岭支行<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592458769599>。甲方付款前,乙方应当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甲方未收到上述发票的,有权延期付款,且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在此期间合同项下的各项义务并不因此停止,乙方应当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同时,乙方应当确认,甲方向乙方支付费用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甲方一律不向本合同约定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 开户行和账号以本合同签订的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的,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了财务专用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委托方审查同意。如因乙方提供的账户错误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乙方自行承担。 11.6本合同第4.3款补充内容: 乙方当前不属于中小微企业,本合同固定内容的4.3、7.1、7.2条款不适用于此次项目。 11.7本合同第8条款补充内容: (一) 合同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后十日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财政部门提请调解。 (二)调解不成可以按【政府采购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中规定下列方式提起仲裁或诉讼: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如仲裁或诉讼事项不影响合同其它部分的履行,则在仲裁或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或诉讼的部分外,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1.8本合同第9条款补充内容: 上述合同文件相互补充和解释。如果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之处,以上述文件的排列顺序在先者为准。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属于同一类容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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