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发展中心(长沙县松雅湖湿地公园事务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松雅湖生态新城给排水专项规划扩编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28000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松雅湖生态新城给排水专项规划扩编项目,总价:1040000.00 元整,(大写:壹佰零肆万圆整),不含税价格为981132.08元(大写:玖拾捌万壹仟壹佰叁拾贰元零角捌分);税率为6%;税费为:58867.92元(大写:伍万捌仟捌佰陆拾柒元玖角贰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23 —— 2022-12-30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于采购人指定地点当面提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长沙市人民东路支行(长沙市规划设计院有限责任公司:6002573504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合同签订生效并完成现状调研后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初步方案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12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初步成果通过审查后,支付合同金额的30%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800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正式成果通过审批入库并提交最终成果(含文本、电子文件等)后付清剩余20%(凭中标人开具的正式发票付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 项目概况 本项目范围:为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2020-2035)城市规划区水渡河区以外40.34平方公里区域内给排水规划,将重点研究茶塘北、松雅湖北、湘龙西及水渡河北区域。 目前《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已正式编制完成,需加快控规编制,推动新城建设。开展松雅湖生态新城给排水专项规划扩编项目编制,协同控规做好交通设施布局,支撑新城功能定位,引导用地布局,指导路网建设,合理安排建设时序,推进交通设施建设,实现松雅湖生态新城“三年成形,五年成城”。 5.2.2 规划范围及服务内容 1.规划范围 西至长沙县界、东至绕城及渝长厦铁路、北至信息大道、南至滨湖路及长浏高速,面积约40.34平方公里。 2.规划主要内容 (1)项目概况:含项目背景、规划范围、目标年限等。 (2)给排水现状分析:梳理规划片区给、排水系统建设现状,分析给、排水系统中存在的问题,并合理规划给排水系统提供依据并指明方向。 (3)用水量预测:根据规划年限、规划人口、规划面积等规划相关成果,预测片区的供水量,在此基础上,确定片区供水水源,并通过计算确定规划管网的管径、节点压力。合理进行供水分区,确定加压泵站的规模、位置及扬程。 (4)预测污水量及雨水量:确定规划范围内排水体制,合理预测规划范围内的污水量及雨水量,在此基础上,确定排水系统的管径、控制点标高;明确片区内的雨、污水去向,确定污水处理厂规模及出水等级。 (5)海绵城市建设:结合片区水资源特点及用地布局,提出水资源综合利用及海绵城市建设的合理化建议。 (6)近期建设内容:结合片区开发进程、排水系统建设的轻重缓急,提出片区给、排水系统的近期建设内容。 5.2.4 工期要求 1.该项目分为四个阶段:现状调研及初步方案阶段、初步成果阶段、送审成果阶段和正式成果阶段。根据上述规划内容和要求,合理安排时间,由设计单位提出分阶段实施计划及进度。成果交付时间:项目总体要求在2022年10月14日底前完成初步成果,正式成果在2022年12月30日前完成。 2.成果交付地点: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发展中心指定地点。 3.成果交付方式:正式规划成果按照规定程序审批后,由规划设计单位提供全套成果文件。 5.2.4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6.《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2016) 7.《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 8.《室外排水设计规范》 9.《防洪标准》 10.《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11.《城市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建设标准(修订)》 12.《长沙市城市规划技术标准与准则》 13.《长沙市城市总体规划(2020-2035年)》 14.《长沙县松雅湖生态新城总体规划》 15.《星沙新城给排水专项规划(2018-2035)》 5.2.5 成果要求 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说明书和图纸组成,文本为强制性条文。图纸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区位图、土地利用规划图、给水工程现状图、排水工程现状图、水厂及供水分区图、给水工程规划图、给水管网平差图、雨水分区规划图、雨水工程规划图、污水分区规划图、污水工程规划图、水厂、污水处理厂、雨水污水泵站等设施控制用地图、其它可完整展示规划内容所需图纸。 提交正式成果A3纸质成果4套(彩印),电子成果光盘2套。 规划成果要将水渡河片区一并纳入给排水专项成果统一编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项目开展过程中,设计单位按照项目合同及相关要求及时完成相应阶段成果,并提交采购人审核,验收标准:通过采购人或专家评审,且正式成果通过审批入库并提交最终成果。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 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 6.2 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基础资料及文件,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的,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 6.3 甲方按照合同签订进度,要求乙方提交资料及成果,乙方未按期提交符合要求的资料及成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6.4 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 6.5 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有误及做出较大修改并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重新明确有关事项。 6.6 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及相关设计准入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其相应责任。 6.7 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结合地方有关规定及甲方提供的设计要求,进行规划设计,遵守《长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的信用信息管理要求。 6.8 乙方自身应建立完善的设计成果审查制度,严格对设计成果进行多级把关审核,按时按质提交规划设计成果,保证设计成果的合法性、真实性、规范性。乙方对其设计成果质量承担全部设计责任,其中,涉及国家利益、公共社会安全、他人合法权利等设计责任,由有关机关依法予以终身追究。 6.9 乙方需积极配合甲方组织项目验收,并在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内无条件提供与项目内容相关的设计服务。如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遗漏或错误,乙方负责修改或补充,并以书面形式告知甲方。 6.10 乙方应加强对甲方所提供资料及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资料进行保密管理,并在公示及公开成果中隐去涉密部分;乙方须采取必要措施保护设计成果知识产权和涉密数据资料安全,不以任何形式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在使用上述资料过程中所周知范围内的任何泄露行为,乙方均需负连带责任。 6.11 规划成果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甲方所有,乙方享有署名权。乙方必须确保向甲方提交的工作成果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等任何权利,否则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直 接和间接损失。 6.12 乙方对其工作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的一切行为 (包括乙方工作人员安全事故、侵权行为等)负责。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责任和由此发生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与甲方无关。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设计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设计费;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征得甲方同意,并根据项目进展情况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甲方超过合同规定的日期付费时,应按银行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违约金。 7.4 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设计成果,则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设计费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超过30天时,甲方有权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要求退还已收取的所有费用,并按合同金额的30%另行支付违约金。 7.5 乙方对服务成果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 并赔偿因此造成甲方或任何第三方的一切直接和间接损失。 7.6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否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并按合同金额的30%另行支付违约金, 且承担由此造成甲方的一切损失。 7.7 一方违约导致另一方所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重新委托第三方提供服务的价款差价、工期延误及为实现追偿损失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评估鉴定费、保全担保费等一切费用和损失全部由违约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1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2)安装、调试、人员培训、售后服务:乙方拟投入本项目的团队人员至少配备项目负责人1人,其他技术人员5人。在项目服务期间,中标人委派至少1名专人常驻采购单位进行项目沟通、对接等服务工作。 (3)双方保证本合同约定的地址、联系方式等联络信息真实、有效,并明确知晓另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按照本合同约定送达地址送达函件、文书等,即使送达不成,亦具有视为送达的法律后果。双方联络信息如有变更,应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合同一方或者人民法院根据另一方的地址、联系方式等送达的文件均为有效送达,由于未及时通知对方联络信息变更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及损失均自行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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