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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环境卫生和蓝天保卫综合整治工程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30
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环境卫生和蓝天保卫综合整治工程
中标人:
长沙长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180.81万
招标人: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20802006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办事处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长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环境卫生和蓝天保卫综合整治工程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802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环境卫生和蓝天保卫综合整治工程 其他租赁服务 1、重建地环卫集中清理、各主次干道及周边环卫集中清理、各水塘水面、沟渠等环卫清理、垃圾分类日常清理整治、市区两级环卫检查日常集中整治等。 2、裸露黄土复绿,控煤、控烧行动,餐饮油烟集中整治,潲水油打击及整治,渣土扬尘行动整治,环保督察及交办处置行动、蓝天保卫各类整治等。 1 1808080
 合计金额小写: 180808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万零捌仟零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单价(元)

备注

1

小挖掘机(斗容量1m?以下)

/台班

1455

此价含机上人工及油耗

2

小挖机进出场费

/台次

485

此价含机上人工及油耗

(不再另计出场费)

3

机动翻斗车(自卸汽车12t)

/台班

1067

此价含机上人工及油耗

4

杂工(技术工种之外的计日工)

/工日

232.8

需按市场价位的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要求进行施工作业

5

小型手扶拖拉机

/台班

388

此价含机上人工及油耗

6

洒水车8t

/台班

679

含取水资源费用

备注:1.含税费,但包含燃油及设备维护与保养费用;

2.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市场价要求及标准进行计量(机械设备必须按 8小时/台班进行负荷运行操作施工;计时工需按市场价位的对等劳动强度标准及时间要求进行施工作业,每工日有效作业时间不低于8小时)。

3.操作时间少于5小时(不含5小时)按0.5个台班/工日结算,操作时间超过5小时(含5小时)、不超过8小时,按1个台班/工日结算。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19 —— 2023-09-1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由乙方负责全部事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签订合同后,根据考核标准,甲方现场签证数据和中标人单项报价,按季度支付,在下季度的第一个月的十五日内支付上一季度费用。(考核标准在签订合同时由采购人提供)。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望城支行(长沙长汉劳务服务有限公司:800300287702014)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应按照长沙市望城区有关市容环境卫生规定,根据中标方案、作业方案,组织员工履行各项职责。

5.2.2.乙方必须随时接受并配合甲方、专项检查小组、上级环卫管理部门以及其它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必须无条件完成甲方组织的突击性任务及迎检活动,按时、按标准、按要求完成所分配的工作;

5.2.3.乙方必须提供足够的人手、机械设备、清扫工具和物料实施承包方案;

5.2.4.由于不可抗力因素损害道路环卫情况的,乙方应在2小时内或甲方根据实际情况设定的时间内,完成现场清理工作。

5.2.5.乙方必须落实安全生产和安全防火措施,应按要求,为上岗工人购买统一的反光工作服,佩戴统一的工作牌,自行解决道路安全作业问题并承担安全事故责任,工作服式样须由甲方审定,乙方在进行保洁作业时,必须认真负责,并注意安全操作。

5.2.6.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乙方员工有任何违法乱纪行为,乙方承担一切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5.2.7.在合同期内,因甲方需要安排其他环卫整治时,乙方须无条件接受。

5.2.8.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为其聘请的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办理相关社会保险手续,并作好属下人员的培训和教育等管理工作,对员工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2.9.乙方必须做好作业车辆、设备设施及其员工的管理工作,如作业车辆、设备设施或其员工造成第三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5.2.10.甲方为处理乙方(包括其员工)对第三人造成的或乙方员工的人身、财产损害事故所垫付和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可从应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5.2.11.乙方违反相关劳动法律法规或侵犯员工合法权益而与其员工产生纠纷,导致其员工向甲方或相关政府或政府部门上访、闹事的,甲方可以视具体情况支付费用代乙方解决纠纷,甲方因此支付的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可从应付的服务费中扣除。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甲方权利:

6.1.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施工场地的代表或监理工程师,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乙方,撤换后代表或监理工程师的权责不变;

6.1.2有权监督乙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6.1.3有权审批乙方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

6.1.4有权对工程质量、施工进度进行监督,参加材料、设备验收,竣工验收。

6.2乙方权利

6.2.1有权根据工程需要撤换派驻本工程施工场地的代表,但应提前7日书面通知甲方,撤换后代表的权责不变;

6.2.2有权监督甲方履行各项合同义务;

6.2.3乙方代表认为甲方代表的指令不合理时,有权在收到甲方代表指令后24小时内向甲方代表提出修改指令的书面报告,如甲方代表坚持执行原指令的决定,乙方代表应予执行,但由于指令错误而发生的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由甲方承担。

6.3甲方义务

6.3.1按约定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6.3.2办理施工所需的审批证件;

6.3.3组织乙方技术交底工作;

6.3.4提供施工场地,并清除影响施工的障碍物及承租乙方在不腾空场地条件下施工的相应措施费用;

6.3.5协调各单位间的关系,保证工程有序进行;

6.3.6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

。6.4乙方义务

6.4.1制定并组织落实施工计划;

6.4.2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管理规定。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甲、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7.4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后,除符合以下情况而中止合同外,双方均应继续履行合同,以保持工程的连续性和已施工程的完好;

(1)合同已无法履行;(2)甲、乙方协议停止施工;(3)调解要求停止施工;(4)仲裁要求停止施工;(5)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望城区大泽湖街道西塘村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县乌山街道旺旺路社区银城住宅楼旧栋0813935栋101室
法定代理人: 任代伟 法定代理人: 易小汉
委托代理人: 谢启明 委托代理人: 易小汉
电话: 0731-88380019 电话: 0731-84788888
传真: 0731-88380104 传真: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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