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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公安局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30
项目名称:
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中标人:
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923.4万
招标人:
浏阳市公安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207150048-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公安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715004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其他服务 2022年至2015年(3年)见招标文件 3 9234000
 合计金额小写: 9234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佰贰拾叁万肆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拽及其停放保管等服务

浏阳市交警行政执法涉案车辆扣留、拖曳、停放保管等服务及其对应的停车、保管,交通违法超期滞留车辆依法销毁处置工作。

3

3078000

9234000

合计报价

9234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9-14 —— 2025-09-13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采购人要求执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单季度费用低于769500元,按实结算;超过769500元,按769500元结算。

支付方式:按季支付合同款项。报账流程为:乙方持发票并附停车、拖车记录明细表(明细表上需注明车主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车牌号等信息),明细表由乙方交由采购人审核后,由采购人按时支付。

4.2 收款账户: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岳阳东茅岭支行(湖南邦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4300162006605250093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服务履行期间,乙方应与所聘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人身意外保险及社会保险,配备个人防护装备,统一着装、 统-一佩戴作业上岗证。乙方所聘司机应持所驾车辆相符合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具备相应的施救服务能力。
2、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工作有知情权及监督指导权,有权要求乙方整改,但不干涉乙方的合法经营自主权。
3、甲方对乙方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服务质量具有指导监督权,乙方的场地建设、车辆设施、人员要求必须有利于车辆拖移、停放、保管,符合甲方的使用要求,并按工作需要要求乙方适时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 增加场地、人员、设施设备产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甲方所有扣留的车辆放行只能由甲方行使,甲方放行车辆时必须开具《车辆放行单》等相关凭证。乙方对甲方开具的车辆放行单无否决权。对超期不接收处理的车辆或无主车辆,由甲方根据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乙方应协助甲方进行涉案车辆报废处理、车辆拍卖及残值助理工作,乙方必须配合甲方做好台账清理移交等相关工作。
5、乙方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好车辆保管台账,严格执行车辆出入管理制度,对甲方委托扣留的车辆均需开具《收车保管凭证》给甲方。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扣留车辆发放规定,不得私自放行、处理车辆,如因此引发的-一切后果概由乙方全部赔偿。
6、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指挥管理,严禁乱收费行为发生。
7、因突发性自然灾害教援和大型警保卫等工作(短期)需要,乙方必须在甲方的指挥下无偿开展救援和清障工作。
8、乙方所有停车场地的安全、消防等软硬件设施须达到本招标文件安全和消防设施设备的标准和要求。
9、乙方必须按照甲方要求建立停车场和扣留车辆管理系统,包括进出车辆照片、电子台账等,并做到甲方可随时通过网络远程查看、审核和监督,网络远程监控系统费用由甲方承担,停车场内部监控系统费用由乙方承担。
10、乙方须确保扣留车辆的安全,对停放在施救站场地内的车辆要做好防火、防盗等保管工作。乙方在保管车辆期间,因乙方原因造成保管车辆及保管车载物品损毁、灭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和赔偿损失。
11、乙方施救站(含停车场)必须24小时专人值班执勤,确保快速联动及车辆安全。
12、乙方施救工作必须迅速及时、安全文明。无特殊情况下,接通知后30分钟内赶到现场高效作业。
13、须转场的应由乙方承担原有场地内滞留车辆转移费用。
14、甲方在乙方中标后,对上述事项进行严格考核,考核结果与实际支付的服务费用挂钩。(考核细则附后)。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 长财采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一般程序验收。

2.项目验收需满足国家强制要求及本招标文件的规定达到合格标准,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需要按投标文件中的技术、规格、参数,对场地、人员、设备设施满足甲方需求。
2、乙方要按甲方的管理制度对行政执法车辆拖拽、称重、卸载、车辆及货物的保管进行管理。
3、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在项目 实施过程中,乙方须维护甲方形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2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如发生违约,则按上述7. 1项、 7. 2项执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违法和交通事故车辆开具放车单2日内,乙方不得向车主收费,超过2日后来领车的,乙方可向车主收取物价核定的超期滞留保管费。同时,交通事故车辆在放车时,乙方可视情(是否施救)向车主收取事故施救费(注:超期滞留车指已开具放车单但未取车)。
2、车辆逾期不接受处罚,违法、事故车辆达到报废期限,乙方配合交警部门进行车辆销毁。
3、本次标的包括交警大队和各派出所交警中队行政执法业务。
4、乙方参照相关部门有关有偿服务收费指导价格和车主协商对事故车辆救援进行收费。
5、交通事故施救费不在本次标的范围内,强制报废时,由报废方按物价部门评估价格支付该笔费用。
6、投标人在投标前,如需查勘现场,有关费用自理,查勘期间发生的意外自负。
7、因不可抗力或政策发生重大变化,采购人有权中止合同但必须解决遗留问题。
8、乙方在实施违法涉案车辆托运、停放保管、放车及其他生产作业时发生的安全事故和财产损失,均由乙方承担一切责任,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9、乙方必须保证被扣留违法涉案车辆的完整性,不得违反法律规定自行拆卸、变卖处置违法涉案车辆。否则,乙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浏阳市白沙中路9号 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82号
法定代理人: 刘一斌 法定代理人: 王兆斌
委托代理人: 熊文平 委托代理人: 徐新安
电话: 0137-83813098 电话: 0731-8556384
传真: 0731-03813092 传真:



原文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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