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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天心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天心区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商专 项法律服务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29
项目名称:
天心区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商专项法律服务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71.8万
招标人:
湖南天心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TXCG-CS-F202204130083-1


采购人(全称): 湖南天心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天心区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商专 项法律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TXCG-F20220413008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天心区新开铺片区城市更新项目招商专 项法律服务 法律咨询服务 1、参与采购人与政府方、合作方等主体的前期协商谈判,收集项目前期信息资料,清晰了解项目实施目标,并结合甲方的商业目的,提出合理修改意见; 2、根据项目需要,检索研究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拟订所需核查文件清单以及问题清单,就相关事项与相关人员以会谈或其他方式进行沟通; 3、对可能影响项目的开发模式设计的重点问题提出法律可行性的分析意见; 4、结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协助甲方论证、分析、设计项目的实施模式,并提示潜在法律风险; 5、协助采购人参与商务谈判,协助制定谈判方案,设定关键问题的谈判底线及谈判中可行变通方案,对谈判中涉及到的各方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方案; 6、根据项目需求,拟写、审查、修订各类合同,出具以采购人名义进行方案报批、向上级过会时所需的法律意见书或相应的法律咨询; 7、协助项目合资公司设立,如拟定章程、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 8、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工作(如需) 1 718000
 合计金额小写: 718000
 合计金额大写:柒拾壹万捌仟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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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5-26 —— 2022-11-25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甲方委托乙方就本项目提供全程法律服务,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参与采购人与政府方、合作方等主体的前期协商谈判,收集项目前期信息资料,清晰了解项目实施目标,并结合甲方的商业目的,提出合理修改意见;2、根据项目需要,检索研究国家及地方层面的相关法律法规、案例等,拟订所需核查文件清单以及问题清单,就相关事项与相关人员以会谈或其他方式进行沟通;3、对可能影响项目的开发模式设计的重点问题提出法律可行性的分析意见;4、结合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协助甲方论证、分析、设计项目的实施模式,并提示潜在法律风险;5、协助采购人参与商务谈判,协助制定谈判方案,设定关键问题的谈判底线及谈判中可行变通方案,对谈判中涉及到的各方关注的实质性问题进行研究和论证并提出方案;6、根据项目需求,拟写、审查、修订各类合同,出具以采购人名义进行方案报批、向上级过会时所需的法律意见书或相应的法律咨询;7、协助项目合资公司设立,如拟定章程、审查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等;8、配合其他中介机构开展本项目的工作(如需)其它:落地阶段相关法律服务(包括本项目引入合作伙伴后具体投资、建设、运营、房地产开发、股权或债权融资等法律事务,以及涉及的具体征地、拆迁安置及与村集体的项目合作法律服务)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确定服务内容、服务方式和服务价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正式法律服务协议签署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用的30%;
2.招商评审程序完成,选中社会投资人,自发出中选投资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的20%;
3.在各方签订正式合作协议后5个工作日内,支付法律服务费的20%;
4.成立合资公司后支付法律服务费的20%;
5.合资公司成立并运行一年后支付法律服务费的10%。

4.2 收款账户: 中国工商银行长沙澜北湾支行(北京市君泽君(长沙)律师事务所:190110150920112457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按照长财采购[2016]6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规定,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要求乙方提供专业、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对乙方的法律服务提供合理化建议;

2.甲方应当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委托法律事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提供相关信息,并就该等文件资料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

3.甲方应积极配合乙方为完成法律服务事务事项进行的相关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及其他便利;

4.甲方应按本协议的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及承担杂项费用;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当勤勉、尽责地完成属于本合同项下的法律服务;

2.乙方应当以其依据法律做出的判断,向甲方进行法律风险提示,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合法权益;

3.乙方应当在取得甲方提供的文件资料后,及时完成委托事项,并应甲方要求通报工作进程。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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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协议项下专项法律顾问的服务期间自本协议签约之日起,至本协议第2条项下的法律服务履行完毕之日止,约180天。

本协议条款与甲、乙双方线下签订的合同存在不一致的,以双方线下签订的法律服务协议为准。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市天心区雀园路568号1#栋1楼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麓云路268号梅溪湖创新中心18楼1801-1802
法定代理人: 何竞 法定代理人: 陶大军
委托代理人: 唐滢 委托代理人: 曹李一明
电话: 0731-88888888 电话: 0731-85318855
传真: 0731-88888888 传真: 0731-853188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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