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高新技术工程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湘汇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装配式建筑岗位技能实训系统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GXCG-20220801003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签订合同后20个工作日内 3.2 履行地点:长沙高新技术工程学校校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乙方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2、乙方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采购人。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产品运输保险保管、验收、培训、质保期(硬件一年质保,软件三年免费升级)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均由成交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营业部(湖南湘汇科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1000003421100000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5187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73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产品在质保期一年内无任何质量问题,从验收合格之日起质保期满一年后30日内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乙方所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在交货验收时提供给采购人。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1、采用简易程序验收。验收时成交供应商须提供设备合格的检测报告。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4、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2、甲方应按照合同及时向乙方付款,乙方应及时向甲方交付产品。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9月20日起签字 生效 11.其他条款 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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