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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市自然资源局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综合服务劳务外包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29
项目名称: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综合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中标人:
长沙金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中标金额:
131.07万
招标人: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20727006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金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综合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727006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综合服务劳务外包项目 其他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310720
 合计金额小写: 131072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叁拾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政府综合服务劳务外包项目采购项目中标金额1310720含税,:壹佰叁拾壹万零柒佰贰拾元整结算额以方实审核额为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10-01 —— 2023-09-30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根据本协议的有关条款为甲方提供劳务外包项目服务,甲方向乙方支付劳务服务费。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按实结算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行(长沙金辰人力资源有限公司:81000015847100000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简易程序验收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为乙方派驻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就餐事宜,尊重派驻人员的工作,支持、配合劳务人员工作,及时答复并改进乙方提出的意见和建议。甲方不得要求派驻人员从事超越职责和权限的事情,不得指挥派驻人员从事违法违纪活动。

2、甲方应保证劳务人员每月至少有4天休息日,若需要派驻人员加班或从事服务职责范围以外的工作,甲方应支付加班加时工资。

3、甲方有权在合同期间对乙方派驻人员进行相应的监督、管理和考核。有权对派驻人员不认真履行工作职责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并向乙方通报,必要时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不合格的派驻人员。

4、甲方有权要求派驻人员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职业规范和工作纪律,履行好岗位工作职责。对工作表现显著的派驻人员,甲方可酌情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5、甲方在派驻人员因甲方原因而受到伤害的情况下,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发生工伤而引起的所有费用,按照相关法律政策规定处理

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派驻甲方的派驻人员须身体健康、责任心强,无犯罪前科、具备从业资格。

2、乙方应当负责对派驻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定期地培训,监督派驻人员履行好工作职责。

3、乙方派驻人员因病或其他原因缺勤,乙方负责及时安排其他人员代替,如甲方对所派人员不满意并提出正当理由要求换人,应当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书面通知后7天内换人,直至甲方满意为止。

4、乙方应按时发放派驻人员的工资、福利,落实相关保险待遇,确保派驻人员的合法权益。

5、乙方应为派驻人员购买五险。如在工作期间派驻人员遭受意外伤害,由乙方负责向社保机构索赔,甲方在举证等程序上给予配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甲乙双方任一方违约,违约方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

3、若因乙方派驻人员过错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甲方可要求乙方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并单方面解除合同。

4、一方擅自修改合同或单方面提前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全年服务费总金额的8%;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10月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第一条甲、乙双方应共同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经双方协商一致对本合同进行修改、补充达成的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条甲乙双方签字认可的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宁乡市玉潭街道花明南路14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县城郊街道东沩社区东沩西路225号
法定代理人: 彭海华 法定代理人: 唐水群
委托代理人: 傅常春 委托代理人: 陈恪梅
电话: 0731-87881472 电话: 0731-87262798
传真: 0731-87881472 传真: 0731-872627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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