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 (2)项目名称: 飞利浦FD20大型血管造影机(DSA)球管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8180063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标的:飞利浦FD20大型血管造影机(DSA)球管 金额明细:飞利浦F20大型血管造影机(DSA)球管MRC2000407ROT-GS1004 116800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28 —— 2023-09-27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中医医院(长沙市第八医院)本部放射科介入室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方式及到达站和费用负担:本合同所约定的一切设备(部件)由乙方负责运输。在设备(部件)安装验收之前由乙方承担一切风险。运费及保险费由乙方负责。甲方在收到机器设备(部件)后,如发现与订购货品不符,应在7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期间如对甲方正常工作造成影响,乙方应做相应赔偿。 交货时间:接到甲方书面通知后72小时内完成球管安装,并交付使用。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湘府路支行(湖南智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43162500001801005702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6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0,说明:产品验收后,采购人自收到正式发票、付款申请函等材料后一个月内付清全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①产品质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质量标准、环保标准、行业标准或货物来源国官方标准; ②产品所有技术性能规格及参数,应符合招标文件和卖方投标文件所要求的技术标准及生产厂商公开的宣传资料和生产厂商官方网站宣传内容的标准要求。 ③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产品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原厂合格正品(包括零部件),表面无划损、无任何缺陷隐患,在中国境内可依常规安全合法使用。 ④单证齐全:应有产品合格证(或质量证明)、使用说明、保修证明、发票和其它应具有的单证;产品是进口产品,须提供合法的原生地证明、进口报关资料、商检证明。 ⑤货物为原厂商未启封全新包装,序列号、包装箱号与出厂批号一致,并可追索查阅。 产品安装、调试完毕,产品试用10天后,由乙方提出验收申请,甲方应于乙方提出验收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甲方验收合格后应当出具验收报告,需要其他管理机构验收的由验收机构出具验收报告。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乙方负责免费安装,对甲方技术人员现场免费培训直至能开展临床工作。设备(部件)自甲方验收合格之日起,进入免费保修期,更换下来的旧球管归乙方所有。在质量保证(修)期内,凡属产品本身引起的故障,乙方负责免费保修,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产品质量保修壹 年。乙方在接到甲方维修通知后,应在2小时电话响应,出现停机或影响使用的故障,应在4小时内到达现场,出现间歇性故障或不影响设备使用的故障,在科室同意的情况下可酌情延后。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一)乙方不能交货的,甲方不向乙方支付货款。乙方应向甲方偿付相当于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百分之二十的违约金; (二)乙方所交产品品种、数量、规格、型号、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规定的,甲方有权拒绝收货,由乙方负责包换或退货,并承担由此而支付的实际费用。换货的再次交货时间超过合同交货时间的视为逾期交货,退货的视为不能交货,应偿付设备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三)乙方逾期交货的,逾期七日以内的,乙方应向甲方交纳每日5%的滞纳金,逾期七日以上的,乙方属于违约,应偿付设备(部件)总额的10%作为违约金。 (四)乙方设备出现故障时 ,售后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4小时,每超过一天(24小时),延长质保期一周,以此累计。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免责条款:因不可抗力(政策变动、地震、台风、灾害、战争等)造成乙方不能如期履约的,乙方应及时将情况书面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后可延期履行,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甲方可给予乙方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无法履约的,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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