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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长沙县春华镇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27
项目名称:
长沙县春华镇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项目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99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112150059-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春华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捷力洲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春华镇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11215005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春华镇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项目 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服务 对春华镇规划区域内的马尾松按长县自然资政发【2021】106号文件附件二《长沙县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抚育采伐,主要工作包含马尾松清理、林分改造、检疫检查等。 1 990000
 合计金额小写: 990000
 合计金额大写:玖拾玖万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马尾松清理

1

596115

596115

2

林分改造

1

195180

195180

3

检疫检查

1

100000

100000

4

其他费用

1

98705

98705

合计报价

990000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1-12-28 —— 2022-03-28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过有效推进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工作,实现春华镇松材线虫病"十四五"总体规划中 2022 年度工作任务。

①.马尾松清理。彻底清除确定区域内马尾松树木,伐桩高度不超过地面 5厘米(斜坡以高坡面为准)。砍伐的松树1厘米以上枝丫采取集中粉碎或焚烧处理,松树主干可运至指定场所采取粉碎或旋切的方式处理,在满足蓝天保卫战相关要求下可就地焚烧。

②.林分改造。对疫点区域内因抚育采伐伐形成郁闭度在0.10-0.19之间的疏林地,结合造绿规划、营造林项目和防火林带建设等,尽量选用乡土树种,调整林分结构,进行林分改造。

③.检疫检查。开展森林抚育区域的镇(街),要定期开展检疫检查,要严格管控抚育采伐后的马尾松原木的流通,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采伐区域内的马尾松。同时,要加强巡查和监督,严防抚育区域的扩散,严厉打击借森林抚育的名义乱砍滥伐的行为。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98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20,说明:签订合同并进场施工后10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20%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92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80,说明:剩余合同款在采购人收到发票后,且本项目专项资金到采购人账户后,采购人在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东风路支行(湖南捷力洲有害生物防制有限公司:368170100100126211)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掌握伐木进度,当天砍伐的当天处理完毕;加强树木监管,任何人不得带走直径超过1公分以上的树木销售或其他用途,严防马尾松原木流失。

2)疫木处理技术操作按照《松材线虫病疫区和疫木管理办法》(林生发【2018】117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林生发【2018】110号)文件以及相关林业行业标准执行。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按长县自然资政发【2021】106号文件中《长沙县松材线虫病疫区森林抚育实施方案》、《森林抚育作业设计规定》、《松材线虫病疫区疫木管理办法》、《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等相关技术标准要求,开展抚育采伐。

(2)服务结束后,由采购人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等组成验收组进行检查验收,出具验收单,作为付款凭证之一。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负责与基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相关的协调工作。

2、甲方负责与林权单位沟通取得枯死松树清理许可,需做好施工前期的相关政策宣导与等工作。

3、甲方应按合同约定结算给乙方服务费。

4、甲方负责露天焚烧松材线虫病疫木的报备。

5、甲方有权乙方相关服务进行监督、监管;有权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相关法律法规系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乙方应予以遵守。

甲方对乙方的考核或验收规定和文件,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作为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乙方职责和义务

1、乙方负责组建施工专业队伍,任务人员数量根据甲方的工作量来确定,施工人员必须为18-60周岁,身体健康,无不良嗜好的人员。

2、乙方需服从甲方的工作安排和监管,完成甲方指定范围内的除害除治任务,严格按照要求施工,做到采伐、清理、伐桩处置合格率达到省定技术标准要求。

3、乙方负责施工所需要的工具设备,承担施工人员的人身、药品使用和森林防火等安全责任。

4、乙方为所有施工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5、乙方负责施工所需要的油料、药物、塑料薄膜等物质,负责纠纷赔偿的协调和处理。

6、乙方须加强安全培训与管理。乙方在施工过程因施工、施药、森林防火等安全防范不到位而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及因施工造成的次生灾害、安全事故,须自行承担责任和相关赔偿。

7、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乙方聘用人员必须健康,符合并遵循甲方所在地疫情防控部门的管理要求,否则,由乙方承担所有后果。

8乙方负责承包区域内的作业活动,如管理失职或使用不当,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9乙方履行本合同的全过程应做好安全检查和控制措施,做好防抛洒、防偷盗、防遗漏等严格的防控措施

10乙方的每次砍伐、运输、移交及处理记录应该书面存档并作为验收的附件。

11乙方必须按期支付作业人员工资,不得拖欠,乙方任何欠付工资行为视为违约。对甲方造成不良影响的,乙方负责解决并赔偿甲方损失。

12、本项目不得分包,更不允许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8%(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所提供服务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因此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项目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1)、防治人员在防治过程中要服从甲方的管理,接受甲方的监督。注意施工安全,防止发生火灾和人身意外事故。乙方必须特别注意在林区施工时的森林防火安全,严禁在林区搭建临时食宿设施;遵守有关安全保护规程,如有违反规定发生安全事故由乙方负全责。

(2)、乙方必须在施工过程中注意自身及周边安全,负责施工过程中所有事故的处理和费用。乙方在服务期限内,应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投保作业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服务期间发生的一切安全责任事故、造成第三者伤害责任及物件受损等责任的,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湖南省长沙县春华镇春华新街1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芙蓉北路街道迎霞路一条巷130,136号一楼
法定代理人: 屈小青 法定代理人: 陈浇洲
委托代理人: 万星辉 委托代理人: 陈武
电话: 0731-86380061 电话: 0731-85772208
传真: 0731-86380498 传真: 0731-85772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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