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 (甲方)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2022-2023年度生态环境监测外包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8230009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总金额:95万 单价优惠率:22% 3.1 履行期限: 2022-09-26 —— 2023-09-25 3.2 履行地点:长沙市芙蓉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采样时间:自接收到采购方任务指令后,2小时内到达指定地点。 2、报告交付时间:采样后,在技术规范规定的分析时间后的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 3、报告交付地点:长沙市生态环境局芙蓉分局。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建立联络机制。成交人必须制定工作对接联络方案,实施总联络人总负责人制,负责任务接收,分派,过程联络协调,报告发送,报账等事项;列明采样、分析、质控负责人,便于采购人进行业务沟通。 2、规范工作流程。成交人应尽快熟悉芙蓉区相关监测对象信息和情况,参照排污许可等资料,结合需求表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制定监测方案,必要时协助被检单位进一步规范采样点设置及标识标牌,实现精准服务。 3、提升响应效率。成交人在接到业主任务指令后应在2小时内达指定地点(限芙蓉区范围);采样后,在技术规范规定的分析时间后的24小时内出具检测报告。 4、强化质量管理。成交人应当按照相关技术规范或标准实施样品的采集、传送、制备、贮存、处置以及样品分析和数据处理等检测活动,保证检测数据和信息的代表性、准确性、精密性、可比性和完整性。按照“一报一档”的原则管理项目全过程档案记录,采购人适时组织抽查核验。成交人在检测工作中如果出现以下问题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并由成交人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1)连续两次未按要求满足监测任务,影响正常工作开展的; (2)出现因采样分析、质量控制等不规范,导致监测报告证据被推翻的; (3)在上级抽查检查中出现重大质量问题被通报的; (4)发现存在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 (5)其他严重质量问题。 1、本项目按简易程序进行验收。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最后一次结算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监测机构监测,如为成交人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人承担监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成交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人承担。 4、按季度进行结算时,无需提供验收报告。最后一次进行结算时,需要提交本项目的验收报告。 甲方责任: 1、按本合同约定及时向乙方支付检测费用。 2、如对检测结果有异议,应于《检测报告》完成之日十五日内向检测单位书面提出。逾期未提出异议,则视为同意《检测报告》。 乙方责任: 1、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检测服务,接收样品后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内出具检测报告。 2、采用谨慎的态度和科学准确的方法,以保证提供优质高效的检测服务。 3、保证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方法进行检测,使用非标准方法进行检测的项目,应向甲方申明并取得甲方同意。 4、乙方应按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质量控制并具有相应国家计量认证资格。 5、就检测报告的有关内容,接受甲方的咨询。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所提交的检测结果质量不符合合同、投标文件、招标文件规定的,甲方有权拒收;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本项目采用单价费用包干,按实结算的模式,年总结算金额不超过950000.00元,所需费用均包含在报价内,采购人不再额外支付费用。 2、由于环境监测工作技术性很强,涉及的各类污染因子上千项,在实际工作中如需要对本项目未列明的污染因子进行监测,所产生的费用严格参照《湖南公共卫生环境检测行业协会从业行为规范和指导性收费标准》和供应商所报优惠率按实结算,如该标准中未列明,参照《广东省环境监测行业指导价》,如上述两个文件均无指导价格,成交人提供两份涉及该指标的投标文件或合同,取平均值确定价格进行计算。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