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城区排水设施运行服务中心 (甲方)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中心泵站、管网清淤及排口清淤续签合同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909003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9-16 —— 2023-09-15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招标定点三年,本合同为第三年; 按照合同价格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本项目不支持预付款,每年度项目结算经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审计定案后一次性全额支付给乙方。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符合国家质量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采取一般程序验收方式,合格的验收报告是作结算送审和项目全部付款的必要凭证; 2.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6.1甲、乙双方一般权利义务按通用条款执行; 6.2项目实施过程中,甲、乙双方还应遵守以下项目实施要求: 6.2.1项目实施过程中,如涉及绿化、市政、城管、交警等主管部门的沟通、衔接等方面的处理工作,其相关责任及费用由均乙方全面负责; 6.2.2由于施工时存在渍水,在施工时由乙方自备排渍设备抽排渍水,抽水台班含在每立方清淤单价中包干。 6.2.3在淤泥清淤和运输过程中,乙方应当加强人员、设备、现场的管理,确保人员和设备财产安全和环境卫生,做到文明安全施工。 6.2.3.1因进水井、集水池、进水箱涵、进水管道、箱涵等内多是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淤泥等,施工环境恶劣,乙方应做好施工用电安全工作,严格按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施工;同 时应做好下井作业人员的防护和防毒等安全防范措施;否则由此造成的人员和财产损失全部由乙方负责,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2.3.2乙方投入的清淤设备、材料等,由乙方负责看守和保管,甲方不承担丢失、偷盗责任。 6.2.3.3乙方在清淤过程中,不得损坏周围的设备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和造成二次污染,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负责。 6.2.3.4乙方在清淤时应将所有淤泥及渣物全部清除,清出后的淤泥、渣物应及时外运,确保环境卫生,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6.2.3.5施工期内,施工的所有费用(包括人员食宿费、交通费、设备购置和租赁费等)由乙方负责。 6.2.3.6由于每处的淤泥深度不同,乙方在清淤前、后应及时告知甲方,并进行工程量现场签证。 6.2.3.7乙方在清淤前、清淤过程中、以及清淤后,应及时对清淤现场拍照或视频,形成清淤前后的对照;每周对上周清淤情况汇总,连同清淤图片或视频资料提交甲方责任部门。 6.2.3.8乙方每次清淤完工后,应告知甲方进行验收,甲方在每次清淤后验收时会彻底检查,如不符要求,乙方应按甲方要求进行整改;若整改不符合要求,甲方可以不签证不付款,并追究乙方合同责任。 6.2.3.9清淤工作未在合同期限内完成的,每超过一天罚款10000元;泵站有紧急性清淤任务期间,甲方须提供120平方米值班室及仓库各一间供乙方使用,未接到清淤施工任务的情况下,乙方须派驻20人队伍24小时值守值班室,泵站遇到紧急情况,须立马对其突击清淤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须在二十分钟内赶到施工现场进行清淤工作,如连续两次或合同期内累计达到3次出现无人值守值班室或未能按时到达现场进行紧急清淤(以甲方出具告知函为准),影响泵站安全运行或造成恶劣后果和影响的,甲方有权终止合作关系(解除合同),并依法追究乙方相关责任。6.2.3.10乙方应在施工期间做好临时排水及处理,遵纪守法,协同好与周边的关系,做到文明施工。 6.2.3.11乙方在项目施工用电应书面征得甲方审批同意。电工必须持证上岗,各类电器设备及电路必须由专业电工负责安装调试,场地应设置符合要求的配电柜及漏电保护装置,确保施工用电安全。 6.2.3.12当河道水位较高时,禁止河道清淤。 6.2.3.13乙方施工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施工,非专业人员不得操作主机,施工人员进入泵站施工须服务泵站现场管理人员指挥,不得擅自操作泵站生产相关设备(如阀门、水泵、电气等)。 6.2.4清除污泥运由乙方送至政府允许的场地进行处理,处理现场须经甲方同意方可进行倾倒,一旦违规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按通用条款执行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若甲方单位机构职能变化,不需要该协议相关的服务,该合同将自动终止,终止之前发生的工程量按实结算; 2.本项目需提供履约担保,履约担保金额为壹拾万元。乙方可通过转账方式或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方式缴纳保证金。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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