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甲方) (1)采购方式: 询价 (2)项目名称: 长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卫生应急救护车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040016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交车时间:乙方应于合同签订后90个工作日将车辆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验收合格。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运输:由乙方负责将车辆运输至甲方指定地点,运输费由乙方承担。 保管义务:由乙方负责车辆未交接验收期间的保管,保管期间至交给甲方验收合格之日止,在此期间产品灭失、损坏等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交接材料:乙方应在交车的同时将销售发票、车辆合格证、使用说明书、钥匙、维护保养手册、随车工具等交予甲方。 上牌:由乙方协助甲方上牌,应于车辆交付并验收合格之日起【60】天内完成上牌。甲方予以协助提供相关资料,上牌费用由甲方承担。若车辆因质量问题经主管部门审核不能予以上牌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由此导致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予以承担。双方约定违约金不超过总金额的20%。 保险和车辆购置税:由甲方自行购买车辆保险及车辆购置税。 安全责任:乙方提供运输、装卸、上牌等人员,均应进行安全教育及培训,若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乙方、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甲方应对所购车辆在乙方送货到后当场验收,对所购车辆的功能及外观进行认真检查、确认,如有异议,应当场向乙方提出,甲方未提出异议的,验收合格,合格后双方签署车辆交接书,即为该车辆正式交付,车辆正式交付之时起,该车辆的所有风险责任由乙方转移至甲方。甲方验收合格并不代表对乙方提供车辆的质量的认可,甲方仅对车辆外观是否符合约定、数量、功能等外观进行检验,在后续使用过程中若因乙方提供的车辆质量问题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因甲方保养及使用不当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的,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因车辆的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由甲方所在地双方均认可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质量鉴定。货物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鉴定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由乙方先行垫付。 质保期:整车质保期限为3年或五万公里,先到为准,自车辆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在质保期限内,若乙方提供的车辆因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发生故障,由甲方通知乙方,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之时起1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因甲方使用不当等原因,乙方不须承担售后维修责任。若因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出现故障,且乙方拒不上门履行售后义务,甲方有权将车辆交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若在质保期限内发生两次(含两次)重大相同故障(以4S店鉴定为准),乙方应无条件进行免费更换产品。质保期满后,设备终身维修,售后服务只收配件成本费,无论甲方是否选择其他供应商进行维修,乙方均应以优惠的价格提供备品备件。 保养:在质保期限内,由乙方按照车辆保养要求提供免费车辆保养服务,所需的车辆保养费用均为乙方承担。 备品备件:乙方应保障车辆备品备件十年的供应期。 乙方应保证救护车各项技术性能应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专用车指标。保证提供的救护车应满足安全、可靠、舒适、操作简便、快捷的要求。能够保障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的基本需求,满足车载人员安全交通不造成危害。 乙方保证所生产车辆满足国家法规标准以及甲方相关要求,具有出厂合格证、并满足救护车质量及安全使用要求,具备合法救护车上牌手续,保证能够正常上牌。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不可抗力:不可抗力是指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其他双方认定的不可抗力事件。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理由,在提供相应证明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并可根据情况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甲方交付车辆及相关交接材料,且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协助甲方完成上牌。否则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若逾期15天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不支付任何费用外,乙方应退还甲方已支付费用,还应按照合同总价款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乙方交付车辆型号、数量、规格、种类、质量、交接资料等不符合合同约定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拒收,并有权要求乙方予以更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 甲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支付货款,每逾期一天,甲方应按照合同总价款千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如因政府财政原因所致无法及时支付时,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双方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或违反本合同项下承诺、保证的,均视为违约行为,违约方除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还应当赔偿守约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本合同自 合同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生效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伍份、乙方壹份。本合同须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内容如遇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合同载明的地址、联系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联系电话、联系人)系接收文件、函告、通知以及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判决书、裁定书、开庭通知、举证通知等)的合法途径,一方向上述地址送达,专人送达的,签收之日为送达日,邮寄送达的,邮寄三日后即视为送达(若退回的,退回之日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送达的,自邮件发出之日起视为送达;一方地址、联系方式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不发生地址、联系方式变更的法律后果。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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