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黄兴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县世文劳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年-2025年黄兴镇河道保洁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12008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服务期三年,合同一年一签。每年金额小写:983300.00元,每年金额大写:玖拾捌万叁仟叁佰元整。 三年合计总金额小写:2949900元,三年合计总金额大写:贰佰玖拾肆万玖仟玖佰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14 —— 2023-09-13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黄兴镇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根据保洁工作量配备足够保洁人员、车辆和机械设备。 2.每天的作业时间内需在河道不间断进行保洁工作,保证保洁人员及船只全数在岗在职,中标服务单位需安排项目负责人加入指定信群接收保洁调度并进行反馈清理情况及相关照片。 3.日常保洁工作时间每天8点至11点半,13点半至17点,由项目负责人每日将保洁员到岗情况拍照上传并留形成台账,经督查发现缺岗按每缺岗一人100元/次进行罚,督查后人员应半小时内到岗,仍未及时到岗再按400/人/次进行处罚。合同期内不区分节假日,中标服务单位需在假日期间严格按工作日标准布置保洁设备及保洁人员,不得出现节假日期间人员设备缺岗情况,不得以节假日无人员上班为由拒绝清理,节假日期间人员法定加班工资包含在合同总价内,甲方不另行支付。每天清理的垃圾应在次日上午10点前运走,清理上堤的各种垃圾,应归类处理,处理方式为深埋、移运。不能自行处理的有害垃圾必须及时运送到指定的垃圾点。 4、要建立河道保洁的日常监督检查制度,督促中标服务单位规范建立巡查和保洁台账;河道保洁管理的文件、规章制度、合同、检查记录、问题整改等相关资料,应及时收集整理成册。中标服务单位应把每月河道保洁台账要及时反馈给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长沙县世文劳务有限公司:820104000028781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本项目共分三个年度,每个年度费用由季度绩效奖金、年度绩效奖金、基本费用三个部分组成。季度绩效奖金为每季度15000元、每年小计60000元;年度绩效奖金为每年40000元;所有扣款金额从基本费用中扣除,季度绩效奖金按实际情况纳入每季度结算中,若当季度乙方累计受到扣款超过8000元则当季奖金不予计付;年度绩效奖金纳入年度结算中,若当年度内扣款超过32000元则当年度绩效奖金不予计付;剩余费用为基本费用,按季度支付。每季度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甲方凭发票按甲方支付程序进行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负责对河道两岸进行砍青、除杂、打捞河道中和河堤两岸保护范围内的垃圾、杂物、树枝、畜禽,所有杂物必须按照生态治理要求进行填埋或清除处理,防止二次污染。保证河面清洁、无垃圾、无杂草落叶、水葫芦等漂浮,水生植物及时打捞且不影响行洪,水生植物残体须及时打捞。 2、负责堤坝道路、堤坡绿地人工清扫保洁,确保服务区域内无白色垃圾。 3、河床无大量淤积,暴雨过后应及时清除大型漂浮物、倾入河内的各类障碍物,确保行洪畅通;河中无影响水流畅通的障碍物、构筑物。 4、河岸迎水坡面清理整洁,无垃圾和卫生死角。 5、垃圾应倾倒在规定地点,不得乱堆乱放,及时运至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场,做到日产日清;不得焚烧垃圾、树叶病死动物尸体等需做好无害化填埋处理。 6、及时发现河道水面受污染情况,阻止人为对河道及河堤的破坏、堆弃废弃物、乱倒渣土、非法取砂、违章建筑、非法排污等一切侵占河道水事违法行为,查找破坏源,并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7、对主河道内由镇级管理的闸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及时清理闸门前杂物、树枝、畜禽,并进行清除处理。 8、对区域内河道设施及其范围内的配套设施进行检查,及时阻止一切对河道运行不利的行为,如有问题及时上报相关部门。 9、加强日常巡查监管,对河道岸线有坍塌等影响运行安全稳定的现象及时上报,切实保证安全。 10、作业船船容整洁,配备救生器材和消防器材,作业人员着装规范。 (1)村(社区)日常检查:村(社区)对辖区范围内水域保洁工作进行督查考核。督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图片加文字说明(包含地点及问题详情)在微信群中发布,发现一处漂浮垃圾按100元/处/次处罚,并督促中标服务单位立即进行清理,中标服务单位在接到发布问题后应在半小时内人员到位并在2小时内将清理结果及清理前、中后图片发布至微信群。中标服务单位未在2小时内完成清理并上传清理照片的,相关问题按200元/次进行处罚,如中标服务单位人员未及时清理导致镇级河长办安排人员进行清理的,相关费用从中标服务单位合同款中扣除。 (2)镇级日常检查:镇级河长办负责对水城保洁进行考核检查,镇级督查不打招呼、不定时间、不定地点、不要陪同,对水域保洁所管辖范围进行检查,检查发现的相关问题以图片加文字说明(包含地点及问题详情)在微信群中发布,发现一处漂浮垃圾按200元/处/次处罚,并督促中标服务单位立即进行清理,中标服务单位在接到发布问题后应在半小时内人员到位并在2小时内将清理结果发布至微信群。中标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清理或未将清理前、中、后图片反馈至河长办,相关问题按400-600元/次进行处罚,同时由镇级安排人员处置的,产生费用在中标服务单位合同款中扣除。中标服务单位对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核实,有疑义的在30分钟内进行反馈,核实不存在问题的,及时由镇级销号。如因中标服务单位日常保洁工作不到位造成大面积漂浮物、水葫芦泛滥等难以处理的情况发生一律由中标服务单位自行在规定时间内清理,镇级不补助额外费用。中标服务单位拒不清理的,相关问题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同时由镇级安排人员处置的,产生费用在中标服务单位合同款中扣除。 (3)河长巡查:镇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各河段长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由镇级河长办通知中标服务单位进行清理,发现一处漂浮垃圾按400元/处/次处罚,中标服务单位在接到镇级河长办通知应在半小时内人员到位并在2小时内清理完成同时将清理前、中、后图片报送至河长办,中标服务单位在规定的时限内未清理或未将清理图片反馈至河长办,相关问题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同时由镇级安排人员处置,产生费用在中标服务单位合同款中扣除。 (4)迎检考核:接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中标服务单位必须提前清理好所有承包区域,若出现因中标服务单位清理不及时,影响镇级在生态环境考核、环保督察、河长制督查等任何上检查方面的扣分,河长办按照每处10000元/处进行处罚、扣分。 (5)巡察暗访:接上级部门检查、考核,中标人必须提前清理好所有服务区域,若出现因中标服务单位清理不及时,影响镇级在生态环境考核、环保督察、河长制督查等任何上级检查方面的扣分,河长办按照每处10000元/处进行处罚。 (6)公共监督:因日常保洁工作存在明显问题,造成周边影响导致群众举报,按1000元/次进行处罚、扣分。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对乙方的服务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采用定期检查与不定期检查,明检和暗检,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乙方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甲方或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适时适度调整、补充考核办法。 2、甲方有权对乙方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对不称职的,可要求乙方予以调换,乙方必须服从。 3、甲方有义务及时提供乙方开展管理工作所必需的基础资料。 4、甲方不得干涉乙方依法或依本合同约定内容所进行的管理经营活动。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自主开展各项管理经营活动,但不得损害第三者的合法权益、获取不当利益。 2、负责承包区域内甲方所移交的河道清洁。如在作业过程中造成设施毁损或给其他人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3、乙方工作人员工作失职或构成犯罪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4、乙方工作人员构成犯罪的,交由公安及司法机关处理。若乙方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的人数在年度范围内累计达到总人数的3%,则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5、乙方必须按标准配备作业人员,遵守劳动法规,依法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提供劳动安全保障。在合同期内,必须与每位作业工人签订劳动合同并经县社会和劳动保障局认定,工资标准必须明确到位。为作业工人(包括试用期工人)购买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注重文明作业,安全操作,作业时发生的任何安全事故均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 6、乙方在承包期间内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领导,尤其是上级下达突击性工作任务时,必须无条件服从调度及安排。 7、合同实施期间,如果乙方不履行职责、不服从监管或连续三次考核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8、如乙方出现不正当理由集体上访或罢工情况的,甲方有权立即单方解除合同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0%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全部损失。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3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生效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长沙县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3、本合同一式四份,同具法律效力。甲方叁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发生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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