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2022年度养护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20220715001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合同价款暂定为:(大写):壹佰柒拾玖万捌仟贰佰陆拾捌元贰角肆分(小写:1798268.24元)(含税)中标优惠率为36.2%,单价为0.0148元/平方米*天。该合同价款为综合单价包干,综合单价包括但不限于绿地乔灌花草等园林植物的养护,绿地内卫生保洁、白蚁防治及其他病虫害防治费用,油费、农药、肥料费用、材料设备费、运输费、人工费、检测、税费等安全责任险、环境保护税所需的一切费用。 3.1 履行期限:
2022-08-10 —— 2023-02-02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包工包料、包设备、包施工维护。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星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沙支行(湖南锦和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8201040000004755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付款人: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付款方式:进度款每3个月支付一次,经发包人考核合格后支付当期实际完成养护金额的70%;养护期到期后,经发包人考核合格后,支付至实际养护总金额的70%;项目服务期满且经发包人考核、验收合格,并经区投资评审中心、竣工结算审核完成,结算资料合格并完成归档后,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至项目结算款的94%;余款(项目结算款的6%)待结算复审完成(或确定不纳入结算复审范畴,结算资料归档后2年未进行复审即视为不纳入复审范畴)后,依据审计结果一次付清。以上付款均不计息。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养护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由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致使服务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2、详细工作内容及要求 2.1环境卫生:对所养护区域内及时进行清扫及保洁,具体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的实施方案执行。 2.2 园林维护 2.2.1、园林绿化养护基本要求: ①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需对本合同项下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全天候作业。承包人根据现有园林绿化现状制定的绿化维护管理专项治理方案(见投标文件),要严格落实到位,清除退化、枯死的乔灌木,及时修剪草坪,防治存在病虫害的苗木。 ②养护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承包人操作不当、养护不当(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③承包人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按照发包人要求的时间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承包人未按规定补植,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 2.2.2具体工作内容及要求 ①乔木养护:确保保存率100%,树木挺直完整,骨架均匀,树叶茂盛,按要求施肥,防病虫害,及时修剪,无死株、缺株,树穴内无杂草等。 ②绿地养护:各类乔木灌木、草皮成活率、保存率100%,生长良好,无枯枝败叶,无死树死苗,无损毁,按要求修剪、施肥、防病治虫。园林设施完好,干净整洁,无堆物等。 ③园林小品、园路、雕塑景石及护栏、围栏、休闲座凳、后山水池等设施的维护管理:保证石面、结合缝处无松动、无杂草、干净、雕塑景石保持原有姿态,面貌、体态、轮廓清楚逼真,按时设立警示牌,并定期清洁、查验、维护、修理。 ④给排水沟、池、井设施的维护管理:定期对管道、雨水口、水表、给水管道等进行抽查、保养。 ⑤秩序管理和日常工作档案资料管理等。 具体执行标准由承包人按投标文件中的响应方案及发包人要求实施,特别是园林绿化养护要严格按照养护管理月历进行养护,确保园林绿化整体观赏效果好,无裸露黄土,花卉健壮,按月开花等。 2.3白蚁防治及其他病虫害防治 2.3.1现状绿地有白蚁病虫害情况,承包人要严格执行针对现场情况制定的白蚁防治技术方案(具体见投标文件),有效的控制和消除白蚁隐患。 2.3.2白蚁防治具体要求: ①根据项目的白蚁危害及分布的实际情况,采取“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发现蚁情必须以挖巢法、药物防治、药物诱杀、打孔灌药等措施根治工程范围内的白蚁,白蚁防治应不破坏绿化,不影响各类乔灌木生长。 ②质量要求:白蚁防治效果达到99%以上。 ③药剂要求:工程中所需白蚁防治药物全部使用符合国家环保标准的高效低毒药物 2.4养护管理日常进度及要求:承包人应按时制作养护日、月报表,保证报表的真实性,并于每月底提交发包人核查备案。 2.5应急预案:灾害天气、事故灾害期间,承包人应成立专门性的施工小组,与发包人设立的灾害应急防护工作指导组相互配合,听从发包人指示,并按发包人要求建立24小时专人值班制度,并采取各项应急措施在最大限度减少灾害造成的损失。各类应急预案及要求详见承包人投标文件中各类应急预案部分内容。 3、在养护实施过程中,发包人有权撤换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其他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经理及其他项目人员不履职、不称职的,除更换外,还须按5000元/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须自行保管,如发生遗失、损坏等情况,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5、除白蚁防治工作可委托给专业公司外,本项目不允许分包和转包。 6、若承包人在承包养护期间,出现下列情况将被解除承包合同:将承包的养护管理转包他人,或连续两次考核为不合格,承包人应按照本合同第八条第2款承担违约责任。 7、承包人职责1承包人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和有关要求,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2接受并主动配合发包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3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4因承包人养护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或照价赔偿。 8、养护基本要求1为确保养护质量,承包人需对中标后的绿地落实专人进行动态养护管理,全天候作业。2养护过程中,承包人必须采取周密的安全措施,以避免对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如因承包人操作不当、养护不当(如蛀干害虫未及时防治引起枝条砸落)或管理不善而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3对于承包人养护期间由于养护工作不能及时完成,且造成较大影响的,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养护,所发生的费用从承包人养护费中扣除。4承包人养护期间的乔灌花草保存率低于要求的,必须在适合的季节及时补植同品种、同规格的苗木,并确保成活。若承包人未按规定补植,发包人有权安排第三方进行种植,所发生的苗木费及补植费用从养护费中扣除。 9、承包人必须按相关规定为其项目实施人员购买相应的人身安全等保险,人员安全责任自负;发包人概不负责。 10、各标段范围内的公共设施必须对外开放使用,承包人必须及时维护、养护到位。承包人在合同期限内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养护职责,造成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害的,由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 11、承包人必须完全服从《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养护项目管养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 按《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养护项目管养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考核 (一)发包人的权利义务 1、对承包人工作行使检验权,监督权,有权审核承包人的年度管理计划,有权对其养护工作提出合理化建议,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及时书面反馈结果并达到发包人要求。 2、发包人每季度对承包人的园林绿化养护工作进行效果考核,具体办法详见《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养护项目管养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发包人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全面检查与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承包人的服务质量进行检查和考核。 3、提供施工所需水电接口、管网布置;提供有关地图和有关隐蔽障碍物资料。 4、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履行对合同价款按时付款义务。 5、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有权对不称职的项目经理及相关工作人员要求撤换,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并承担相关费用。 6、无论何时均不对承包人的设备、临时设施和材料的损失或损坏承担任何责任。 (二)承包人的权利义务 1、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合同履行义务,应根据绿地养护技术规范、绿化养护质量标准及《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养护项目管养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积极主动保质保量地完成绿化养护工作;工作开始前,制定养护管理计划提交发包人审核通过。 2、承包人应严格按照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劳动保障等相关规定组织施工并承担费用。 3、除白蚁防治工作可委托给经发包人认可的专业公司外,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或转包,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否则,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第八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前述违约分包或转包行为,即使承包人未与其他第三方签订书面协议,只要实际发生分包或转包行为即认定承包人违约。 4、本项目所需临时设施用房等费用已包含在中标价格内,发包人不提供服务人员住宿、食堂等。承包人应按照有关部门规定妥善解决好服务人员住宿、餐饮问题,并承担相关费用。 5、承包人应及时提出生产用水、用电申请,经批准后在发包人提供的水、电设置点装表计量,其水、电设置点位置的维护、管理费用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负责完成由设置点起至施工区域内的水、电线路的架设及施工区域内的施工通道的修建、维护。养护服务期内水、电费由承包人承担。 6、接受并主动配合发包人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检查,对于养护范围之外的突击性、突发性工作(如抗洪救灾、重大疫情、省市县重大活动等),必须无条件服从发包人统一调度指挥。承包人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不得无故拖延,由此所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内。因承包人养护管理不善而损坏的植物、设施,承包人应负责及时补植和修复,或照价赔偿; 7、承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向第三人泄露发包人的技术资料和其它任何敏感信息。如发生以上情况并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承包人应承担全部责任,发包人有权在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向承包人索赔。 8、承包人在养护过程中需采取严格有效的安全措施,加强日常管理保证安全,规范施工人员,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做到文明施工,加强对原有建筑及设施的保护,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并应为除发包人自有人员外的工作人员购买相关保险,凡因承包人管理不善所发生的一切责任事故,均由承包人负责,并由其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9、承包人必须保证委派的工作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如花草工、草坪工、园艺工等)持证上岗,项目经理须具备园林绿化专业项目经理证书。如发包人发现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一经发现,发包人即可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按第八条2款承担违约责任。 10、承包人须按投标文件规定(见投标文件相应内容),对委派到本项目地点进行园林绿化养护工作的员工要进行深度专业培训,培养一支具备良好服务意识和专业技术的员工队伍,为本合同的履行提供可靠保证。 11、承包人在签订本合同后,须按合同第六条第九款规定提交委派的工作人员名单、身份证号码、职务及对应证件等资料供发包人审核确认,并按确认后的名单执行。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人员,对于本工程的主要工作人员的更换须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对发包人有理由提出的不称职人员的更换要求,承包人须在发包人指定时间内按要求更换。 12、承包人必须无条件做好文明劝导工作和经发包人同意的第三方施工管理工作,配合发包人按质量要求做好省、市、区及镇布置的临时性、阶段性任务(含检查、突击整治、重大活动等)中的环卫及绿化作业。提供每次迎检及有关活动的措施落实方案,并按发包人要求加强对相关范围的管理。 13、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安全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承包人承担。 14、承包人无条件接受发包人的监督和检查,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发包人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发包人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直至承包人有效响应为止。 15、承包人承诺不拖欠工人工资,并保证工程款优先保障工人工资,按时足额支付本项目涉及的工人工资。每月须编制工人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金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于每月底将上月经工人签名的工资清单(系复印件的须项目经理签字加盖公章或项目章确认)提交发包人备查,并作为下一期请款的前提条件。除合同约定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比例外,承包人不得以完成竣工验收或支付民工工资等不正当理由要求发包人多支付工程款或提前支付工程款,否则须承担2万元/次的违约金。若发生因拖欠工人工资导致的集体上访(3人以上)、停工、媒体曝光等不良事件,发包人有权将核实的拖欠的工人工资直接从承包人应得工程款中扣除直接发放给承包人欠薪主体,后续工程款延期半年支付,且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至区县上访的支付2万元/次的违约金;至市政府或市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4万元/次的违约金;至省政府或省级行政机关上访的支付6万元/次的违约金)。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合同生效后,发包人、承包人均不得擅自解除本合同,否则,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以实际损失赔偿。除合同约定的解除情况外,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经发包人提出意见后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本合同任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违约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致使合同解除的,违约方赔偿守约方合同价款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以实际损失赔偿。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3、发包人逾期支付合同款项或承包人逾期完成白蚁防治并验收合格,每逾期一日,违约方按合同价款的千分之二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 4、承包人在承包养护期间,按《长沙经开区环城绿带建设工程养护项目管养单位考核试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接受考核,每季度计算一次考核结果。有一个季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对管养单位负责人进行约谈;连续两个季度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将清退出场解除合同,并将其列入经开区园林管养单位招投标黑名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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