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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长沙县捞刀河入河排口排查溯源项目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09
项目名称:
长沙县捞刀河入河排口排查溯源项目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188.58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CS-202207280101-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长沙县捞刀河入河排口排查溯源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28010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长沙县捞刀河入河排口排查溯源项目 其他水污染治理服务 详见采购需求 1 1885800
 合计金额小写: 1885800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捌拾捌万伍仟捌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入河排口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无人机航拍、水上巡查、人员勘查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第一期: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第二期:完成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溯源报告,并通过专家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的30%;

第三期:溯源项目成果通过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额40%。

4.2 收款账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星沙支行(湖南金龙智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66140078801200000268)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排口溯源工作以“查、测、溯、治”为原则,确保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

2、建立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管理台账。管理台账包括但不限于排口名称、排口编码、排口类型、排污主体、污染源、排污情况、责任主体、排口照片、排口定位等内容。

3、在捞刀河流域水系图上,标注具体排口名称、排口位置、排口类型、测绘编制捞刀河流域排口情况水系图。

4、结合排查溯源工作开展情况,编制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排查溯源的完整报告(包括但不限于排口具体问题以及“一类一策”整治建议等内容),及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组织召开评审会,待报告修正以后,形成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查溯源报告及问题整改方案(需要有工程性、管理性、技术性的措施)正式稿。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乙方应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管理台账(5份)及电子版,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

2、乙方应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排查溯源报告文本(5份)及电子版,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

3、乙方应于2022年11月10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情况水系图(5份)及电子版,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

4、乙方应于2022年11月25日之前向甲方提供长沙县捞刀河流域(含一、二级支流)排口问题整改方案,并经专家评审验收合格。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向乙方履行付款义务;

2、甲方应向乙方提供履行本合同义务所需相关的资料,并给乙方提供协助;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提供的测绘人员进行监督与评价。乙方应无条件更换具有资质并有测绘知识的测绘人员,若经两次更换还达不到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应付的费用不再支付,且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4、甲方享有本委托项目下全部产出成果的所有权及相应的知识产权。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擅自使用、对外披露、申报成果及许可第三方使用。

5、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及内容履行合同义务。

6、乙方应该根据相应的技术标准、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向甲方提供相应的成果。

7、乙方应具有环境保护咨询服务,充分了解如何排污口溯源编制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技术要求,熟悉长沙县水系流域环境。

8、乙方编制入河排污口溯源项目需及时掌握中央、省、市、县有关入河排污口溯源的相关文件精神,并及时修改与之衔接,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9、乙方应该亲自履行合同权利及义务,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将本合同标的全部或部分转包给第三方。

10、乙方应当对完成的成果质量负责,确保提供的相关数据、图片等资料信息的准确性、真实性。

11、乙方应该提供与履行本合同义务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设施。

12、乙方应该具备健全的技术和质量保证体系、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以及测绘成果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

13、乙方承诺其提交的技术成果资料系独立完成,具备新颖性、独创性,能够满足甲方需求,不会对任何第三方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如违反该约定的,由乙方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14、乙方应当组织专业人员提供服务,购买工伤保险及人身意外险,并做好安全培训及教育工作,确保服务质量及安全,合同履行期间,如发生事故造成甲方或乙方及其工作人员或他方人身、财产损失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节点完成合同约定的任意一项项目,或者未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任意一合格成果时,乙方应向甲方赔偿拖期损失费,每天的拖期损失费按合同约定的总服务费的千分之二计算,逾期超过15日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不支付任何费用外,乙方还应将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退回,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如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向甲方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7.4乙方提供的成果质量不合格的,乙方应负责无偿予以整改,以达到质量要求,由此造成的逾期责任由乙方负责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若乙方拒不整改或整改3次后仍不符合合同要求,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除不支付任何费用外,乙方还应将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退回,且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额2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由乙方予以补足。

7.5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和技术资料以及属于甲方委托下的成果,乙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第三人转让或用于本合同以为的项目。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总金额20%的标准承担违约责任,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满足。

7.6乙方擅自转包本合同标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还应将甲方已支付的费用予以退回,且可要求乙方偿付合同总金额20%的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无条件予以补足。

7.7乙方履行其他合同义务不符合甲方要求或者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按1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乙方拒绝整改或无法整改或逾期整改后仍达不到甲方要求或逾期完成合同义务达2次以上,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应支付的费用不再支付,已支付的费用乙方应原路退回,且甲方还有权要求乙方按照要求乙方按照合同总金额20%的标准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无条件予以补足。

7.8本合同约定的甲方损失包括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及甲方因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所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法院诉讼费、保全费、评估鉴定费、律师费、保函费等合理费用。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双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即 生效

11.其他条款

1、本合同一式4份,甲方持2份,乙方持2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板仓路164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长沙县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十路2号
法定代理人: 杨喜平 法定代理人: 常应祥
委托代理人: 黄宇 委托代理人: 彭斌
电话: 0731-86917607 电话: 0731-86207888
传真: 0731-86917607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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