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水质净化工程有限公司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城南污水处理厂扩建(三期)工程项目管理服务 (3)采购计划编号: JKCG-F202206200029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大写:贰佰玖拾叁万柒仟肆佰捌拾伍元捌角捌分(小写:2937485.88元),中标优惠率为5%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2022-09-08 —— 2028-08-07
3.2 履行地点:长沙经开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服务内容包括对建设工程提供项目策划,报批、工程咨询、投资、安全、进度、质量控制、合同、信息、组织协调、验收等综合统筹管理服务,具体如下: 1、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项目管理方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在既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任务,维护业主方的合法权益,按业主方批准的目标投资控制金额确保项目的档次要求、业态要求、功能要求及质量要求; 2、项目管理方组建能够满足项目委托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及专业项目管理人员,确保项目委托人员到位,确保项目人员安全。项目管理方应组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明确各项目管理人员和职责。项目管理方应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各分包单位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做好工期控制),完成委托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向业主方通报委托管理工作进展; 3、根据业主方委托,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4、管理和汇编各类承包合同、资料、文件和图纸,负责项目文档、影像等资料的收集、整理、编册,以及向甲方或有关部门的移交; 5、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重大变更时,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报业主方前置确认后按相关规定履行变更流程; 6、组织各单项、分部分项及专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编制竣工验收决算并按规定报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项目管理方须就各类承包合同、资料、文件和图纸的电子版本和纸质版本完成汇编整理及移交给业主方; 7、对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责成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项目现场的劳动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 8、应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单位文明施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 9、做好项目廉政管理,监督和落实委托周期内相关人员、专业工作单位廉政责任制,编写廉政管理台账,确保其自身及管理团队人员不因委托工作发生不廉洁行为; 10、协助业主方办理土地征用、规划许可等有关手续; 11、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设计要求、组织评审工程设计方案、监督实施勘察工作,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优化、技术经济方案比选并进行投资控制; 12、协助业主方组织工程施工、设备材料采购招标; 13、协助业主方与工程项目总承包企业或施工企业及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等企业签订合同、监督实施及合同纠纷的处理; 14、协助业主方提出工程实施用款计划,负责合同之条款费用和付款方式的初步审核,进行工程竣工结算和工程决算并配合做好项目审计工作,处理工程索赔,组织竣工验收,向业主方移交竣工档案资料; 15、协助业主方办理产权权证,负责项目的固定资产的登记、造册,以及清单与实物的移交; 16、项目管理过程中若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乙方应负责紧急处理,做好善后工作,及时通知甲方; 17、工程保修期管理及项目管理合同约定的其他工作。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星沙支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605459134590)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按实结算。 本项目分两阶段实施,每阶段施工总承包可能划分为几个标段,乙方需根据标段配备相应人员,本项目管理服务费已综合考虑一、二阶段的各标段人员配备情况,管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不分开算,仍按一、二阶段的各标段合价计算。 项目管理服务费用支付比例如下: ①第一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10%; ②第二阶段项目的《建设项目委托书》生效且正式开工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20%; ③第二阶段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25%; ④所有项目质保期届满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45%,如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文件(含合同等)对项目结算有特殊要求的(如二次审计等),则需同时满足相关要求后的10个工作日内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的45%。 甲方付款前,乙方需提交请款报告(含支付节点辅助说明材料)及足额的税率为【6】%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延迟或拒绝付款,且不承担任何责任。若根据当时的法律规定,增值税税率下调的,则本合同净额(扣除增值税税率的)不变,增值税税额下调,合同总金额下调。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管理费用原则上不予调整。乙方不得以项目变更、项目概算增减、市场价格波动、政府政策原因、异常天气、自然因素等原因要求调整价格。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合格。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以委托方要求为准。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双方权利 甲方权利 第一条 甲方有权对项目管理服务项目全过程进行监督,有权对各种违规、违约行为以及不利于满足项目功能要求的各种问题要求乙方予以纠正,对因乙方的原因所造成的损失享有索赔的权利。 第二条 甲方有权对工程变更内容提出意见,所有变更内容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相关制度和要求执行,并需得到甲方同意,否则不予变更。 第三条 甲方有权监督项目质量和施工进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就各类承包合同、资料、文件和图纸完成汇编及移交。 第四条 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等活动。若乙方违反规定,不切实履行其义务时,甲方有权进行处理,相关费用从项目管理服务费中扣除;若不足,享有对乙方的追索权。 第五条 使用资金时由乙方先行审核具体收款人的付款申请,审核通过后报甲方审批,审批后由甲方按相关规定向具体收款人或乙方办理支付。 乙方权利 第六条 乙方享有项目的组织、管理及协调权: (1)按本合同约定依法依规协助甲方对专业工作单位的招标、造价咨询、工程招标、选择专业承包单位并与各专业工作单位签订合同; (2)根据甲方委托,有权授权监理方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 (3)管理和汇编各类承包合同、资料、文件和图纸; (4)对项目建设资金依据合同享有管理权,在与专业工作单位合同约定的价格范围内,有价款支付的审核权、签认权; (5)开展项目各参与方的协调工作。 第七条 乙方应授予其项目负责人相应工作权利,项目负责人代表乙方开展工作。 第八条 乙方有权拒绝其他方提出的委托合同约定之外的要求。乙方对甲方提出的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约定之外的工作,有权要求追加项目投资和支付附加工作费。在保证使用功能和使用安全的前提下,乙方享有对施工图设计中可能造成预算超过概算的内容提出修改意见的权利。乙方有权对设计、施工提出节约造价、缩短工期的合理化建议,甲方应积极支持合理化建议的实施。在满足设计要求和项目使用功能要求的前提下,乙方有权与甲方协商在总概算投资范围内合理分配调整各分部分项工程投资额度。 第九条 乙方有权按合同约定取得项目管理服务费。 双方义务 甲方义务 第十条 甲方负责完成以下工作: (1)提出或者授权乙方提出项目建设性质、使用功能配置、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分项投资及总投资额,并报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通过; (2)协助乙方办理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环保、消防等审批手续; (3)接受委托主管部门的指导、协调和监督。 第十一条 按照项目进度情况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审核乙方年度和月度用款计划,根据审核情况协调资金及时支付。 乙方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在履行本合同义务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认真做好项目建设期管理工作,在既定的工期内保质保量完成委托任务,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按批准的概算投资确保项目的功能要求及质量要求。 第十三条 乙方应组建能够满足项目管理服务需要的项目经理部,确保项目委托人员到位,确保项目人员安全。乙方应组建项目现场办公场所,明确各项目管理服务人员和职责。乙方应切实履行委托合同中约定的委托工作范围和内容,编制详细的进度计划(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工作单位的各个阶段的预期时间,做好工期控制),完成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乙方不得在实施过程中利用洽商或补签其它合同之机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和投资额。因技术、水文、地质等原因必须进行设计重大变更时,应加强技术把关、审核设计变更的必要性和科学性,并按照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制度及批复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组织各单项工程的质量验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并按规定报批。组织竣工验收并将验收达到合同要求的项目和完整的建设档案资料及时移交。 第十六条 乙方按照国家法律与省相关规定等承担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对各专业单位的安全管理、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进行指导、检查和监督,责成各专业工作单位做好项目现场的劳动安全、社会治安、环境保护、职业健康工作。 第十七条 乙方应组织协调各专业工作单位文明施工,确保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地方环境保护要求,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任何不利的影响,承担非文明施工带来的相应不良后果。 第十八条 乙方应按《建筑法》及建筑行业现行有关安全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工程质量承担建设单位对项目管理的安全责任、委托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采取措施有效控制项目质量、功能,对发生的质量缺陷、质量隐患、质量事故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督促第三方按规定进行汇报。 第十九条 乙方应采取有效措施督促各专业工作单位向其员工及时、足额的发放工资及福利。 第二十条 乙方秉着便利项目使用方使用的原则,对项目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各种质量和功能故障,乙方应在二十四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和采取应对措施,并会同专业工作单位妥善解决相应问题,与有关专业工作单位商定处理保修、返修内容和费用,若超出质保期,则相关费用由甲方或项目使用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 做好项目廉政管理,监理和落实委托周期内相关人员、专业单位廉政责任制,编写廉政管理台账,确保其自身及管理团队人员不因委托工作发生不廉洁行为。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不得将其委托工作全部或者部分分包或委托给第三人。 第二十三条 乙方应有保密义务,未经同意不得泄露任何项目信息。相关工程资料要及时向甲方与相关部门移交。 第二十四条 为顺利实施项目,所有必须履行的其它相关工作。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7%(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如发生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按以下条款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1)甲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未按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的行为,应视为违约,由此给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因不可抗力或法律、行政行为导致本合同不能全面或部分履行时,甲方应与乙方协商解决。不可抗力包括战争、动乱、武装冲突、严重的自然灾害等。 如发生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行为的,按以下条款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责任): (1)未按约履行委托合同,未经批准擅自变更建设内容、规模、标准,致使项目工期延长、投资增加或出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等违反管理目标的,所增加的投资额或造成的损失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如有)中赔偿;履约保证金(如有)不足的,相应扣减项目管理服务费;项目管理服务费不足的,乙方从自有资金中赔偿,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2)甲方有权检查乙方工程项目管理情况,乙方应配备适格的项目负责人,并按相关专用条款的约定到岗履职;甲方有权要求更换不作为的项目管理人员,如无正当理由,乙方应在指定时间内予以更换,否则甲方可给予乙方对超出天数按每天5000元/人支付违约金。超期10天或更换项目负责人达2次,甲方有权直接解除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对工程实体质量负建设单位责任,确保相关单位不得使用任何不合规材料,并有义务对所有进场材料进行检测,同时乙方代替甲方履行建设单位考察选定主要材料及设备的品牌、规格并签证,如甲方发现工程实体使用任何不合规材料,或使用未经考察签证认可的主材或设备,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组织各专业单位对该工程实体进行返工处理,由此带来的返工费用、工期拖延、罚款等一切后果由各专业单位按照相关合同约定承担。因乙方项目管理不力或失职导致项目返工、工期拖延的,一经甲方发现,甲方可直接解除项目管理服务委托合同,要求乙方承担全部损失,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4)非不可抗力、非甲方原因以及不属于合同有关条款中允许延长工期的情况的,项目未能按合同约定的管理项目建设工期竣工时,乙方除承担已约定的责任外,还应承担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向第三方支付的违约金、损失赔偿金、延期投产逾期利益(按污水处理产能*处理单价*时间计算)等); (5)若因乙方管理失误导致工程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时,除承担已约定的责任及所有经济损失外,乙方还应按国家法律法规及省相关规定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解除效力自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乙方还应向甲方支付合同总金额30%的违约金。 (6)乙方应全面、认真,诚实、守信的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各项义务,乙方应完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星沙水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及上级主管部门要求进行在建工程管理,如若非甲方原因造成施工质量、安全条件不达标等,乙方应及时督促各专业单位进行整改,经甲乙双方协调或被质安监站通报后依旧不予整改的或者整改不到位的,甲方有权延迟支付项目管理服务费,并上报主管部门。甲方对乙方违约行为经两次书面警告后,乙方仍旧不改正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处理项目事宜(乙方须在与专业单位签订合同时明确,甲方有权经书面通知的情况下,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直接履行其与乙方签署的相关合同),并由乙方按合同总金额10%支付违约金且赔偿甲方的所有损失,甲方按照乙方已完成工作量的60%办理结算(项目管理服务费先抵扣违约金及损失费用后多退少补处理),乙方无异议。乙方应配合甲方通知其他工程施工、勘察、监理、设计等单位变更事实,并要求予以配合。 (7)乙方应严格内部管理,由于自身管理不善而与外部发生纠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甲方概不负责;乙方管理过程中严禁损坏周边现有绿化、市政项目、管线、光缆等,否则自行承担一切损失及修复工作。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上述绿化、市政项目、管线、光缆等详细基础资料及文件,并对资料的完整性、准确性及时限负责。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长沙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30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合同通用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 甲方承诺,遵守本合同中各项约定,支持、协助乙方完成项目管理服务工作。 乙方承诺,按照国家、省、市、县相关标准、项目管理相关文件和制度推进项目建设,遵守本合同各项约定,按照项目管理服务工作范围和内容完成项目管理服务任务。 本合同一式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肆份,后续若有相关内容调整,双方再行签订补充协议约定补充或调整内容。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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