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范围内的道路、交通、排水、照明工程及附属设施等
二、合同工期
本项目中标金额不能作为总价包干依据,最终结算价以长沙市财政评审中心 审核的为准。承包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材料以及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承包人遗漏磋商文件所列工程量清单内容,均由承包人自负,发包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895015.24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 ,说明: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签约合同价50%的工程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81314.3256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7 ,说明:结算审计后,支付至结算审定价的97%。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13700.9144 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 ,说明:竣工验收合格满两年无质量问题及其他经济纠纷,经承包人提交支付申请后一次性付清质量保证金余额(不计利息)
1.竣工验收后1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申请,并确保资料齐全且符合相关文件要求。超过规定期限后55个工作日仍不能提交者,视为中标方自动放弃结算,结算金额以实际已付金额为准。
2.工程变更部分在结算审计之前不支付费用,待结算审定后方可支付。
3.合同价格形式:固定单价合同
4.付款人:长沙学院通过国库集中支付
5.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发包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6.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发包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 逾期利息:如承包人系中小微企业,发包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 %(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2.本合同一式 六 份,发包人三 份,承包人三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项目整体质保期为 2 年,自验收并投入使用之日起算。
4.本项目最终结算金额超过签约合同价,则超过部分需签订补充协议,且需符合政府采购法相关政策规定。
5.计划开工日期和计划竣工日期与纸质版合同不一致时,以纸质版合同文件为准。
发包人(全称): | 长沙学院(公章) | 承包人(全称): | 中南水务工程有限公司(公章) |
组织机构代码: | 1243010044490692X5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30100717074015G |
地址: | 长沙市开福区洪山路98号 | 地址: |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高新开发区东方红街道华盛社区尖山路32号 |
法定代理人: | 黄立宏 | 法定代理人: | 周耀武 |
委托代理人: | / | 委托代理人: | 肖建伟 |
电话: | 0731-84261555 | 电话: | 0731-85195641 |
传真: | 0731-84261555 | 传真: | 0731-85183608 |
账号: | 9550880063126400144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长沙分行人民路支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