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大屯营镇人民政府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靳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垃圾中转及中转站社会化承包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07190002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9-08 —— 2024-09-07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大屯营镇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保障设备正常运行。 2、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奖评。 3、将垃圾转至宁乡市仁和垃圾填埋场。 4、需负责垃圾站周边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垃圾站干净整洁。 5、垃圾压缩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 6、配套污水清运。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湖南宁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屯营支行(长沙靳水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8201030000139930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4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5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6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7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 第8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6437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2.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前述款项支付前,乙方依法开具正式税务发票,甲方收到支票查验无误后向乙方支付。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不造成垃圾积压。 2、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奖评。 3、将垃圾转至宁乡市仁和垃圾填埋场。 4、需负责垃圾站周边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垃圾站干净整洁。 5、垃圾压缩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保养)。 6、配套污水清运。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一、验收要求 1、保障设备正常运行,保证不造成垃圾积压。 2、对员工进行岗位培训、工作部署和工作奖评。 3、将垃圾转至宁乡市仁和垃圾填埋场。 4、需负责垃圾站周边卫生清洁工作,保证垃圾站干净整洁。 5、垃圾压缩设备的维修维护、保养(按采购人规定的时间及要求保养)。 6、配套污水清运。 二、验收标准 1、供应商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度,及时与市环卫局对接,保证中转站垃圾当日转运无积压,如检查发现垃圾当日没有及时转运每发现一次罚款10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2、场内消杀工作。严格做到每天至少消杀一次,另视垃圾产量及垃圾成分等具体情况适当增加消杀次数,尽量减少苍蝇密度;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3、中转站管理人员按每天对中转站的转情况进行记录,供采购人管理和核查,如实施不到位每发现一次罚款500元,支付时从合同款中扣除。 4、合同签订之日起,如成交供应商连续三个月每月罚款金额超过3000元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且三年内不得参与本单位组织的政府采购活动,相关损失,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甲方: 1、按时支付运营费用,保障成交单位的正常运行。 2、监督劳动用工、工资发放,维护所聘人员合法权益,协调好各方关系。 3、垃圾中转站只负责全镇居民无毒无害的生活垃圾。厂矿企业的生活垃圾和工业垃圾未包括在内,如需进入中转站需另行交费。 4、督促所有垃圾清运员有序地将垃圾倾倒在垃圾站压缩设备里压缩,否则乙方有权拒收垃圾。 5、在督查考核中发现乙方不胜任工作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规定扣除相应履约保证金。 乙方: 1、成交人在承包期间内不得将项目转包他人,拟派的项目负责人不得更换(若确实需要更换的需经采购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承包期满后应服从组织安排。 2、抓好安全工作,督促工作人员佩戴安全标志,遵守交通法规,安全作业。如发生事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由成交人承担。 3、人工工资必须符合本地区城市最低工资标准要求,对所聘用的工作人员须按照劳动法的要求及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及购买相关的保险。其他福利待遇,按劳动用工的相关标准执行。工资、福利及递增调整费用由成交人支付。 4、成交人无条件接受采购人的监督和检查,对采购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必须及时作出有效响应,如对采购提出的合理意见不予理会的,采购人有权停止支付服务费,直至成交人有效响应为止。 5、成交人应积极认真处理所聘人员在工作中发生纠纷和责任事故。 6、制定相应考核与奖惩措施,确保工人在上班时间在岗在职,合同用工,按绩分配,落实所聘人员合法权益。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强化责任,督促乙方保质保量,认真履行合同。乙方因合同到期或因故无法履行合同需终止合同的,须提前30天书面告知甲方。 2、甲乙双方都须按合同规定履行职责,如一方的行为过错导致对方没有按规定完成任务的,责任由过错方承担,造成损失的,过错方给予相应经济补偿。 3、乙方不能按时标准完成承诺范围内垃圾站日常运营维护任务,甲方在告知乙方的情况下仍未能完成,由乙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从当月下拨经费中扣除。 4、乙方不能按照甲方的标准和要求作为,且经甲方多次告诫,连续2个月不能改进到位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 5、如乙方无故不履行合同,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9月8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合同期满后或因政策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甲乙双方须友好协商合同续签或合同终止事宜。 2、甲方所需压缩设备在乙方正常使用情况下,如发生不可修复的损坏,旧设备拆除处理、新设备安装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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