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磋商 (2)项目名称: 新区核心区林荫道系统规划研究 (3)采购计划编号: XJCG-202206230045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1 履行期限:
2022-08-12 —— 2023-03-31
3.2 履行地点:湖南湘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国土规划局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二份与设计成果内容一致的全套电子文件(文本文件须满足规划设计内容和深度的要求)。 3.3.2六套纸质报告(包括全部文本文件和设计图纸以A4或A3规格缩印编排装订成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天安支行(深圳市新城市规划建筑设计股份有限公司:337050100100072599)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8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在合同签订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30%,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支付相应合同款。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70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初步成果通过专家审查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款的40%,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支付相应合同款。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281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30,说明:正式成果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支付余款30%,甲方凭乙方提供的等额发票支付相应合同款,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研究内容及要求 5.2.1林荫道系统规划研究 (1) 概念研究 明确林荫道定义,总结国内外的相关经验,分析林荫道建设的作用和必要性。 (2) 总体结构规划 对规划范围内主次干道的林荫道系统布局进行研究,形成生态效益和景观效果兼备的林荫道景观系统。结合新区现状与发展方向,划定重点培育的林荫道示范片区。 (3) 示范区概念规划 开展示范性林荫道概念规划研究,形成具有特色的林荫道示范片区,结合慢行系统的规划,并从出行环境、轨道站点接驳等需求方面考虑林荫道的设置。针对未建的片区提出道路绿化及两侧空间的规划要求,针对己建的片区提出绿化提质对策,并选取代表性节点或路段进行举例示范。 5.2.2林荫道规划建设管理机制研究 借鉴苏州“私有绿化城市共享”等林荫道规划理念、美国“完整街道”理念以及其他国内外相关建设经验,结合湘江新区实际,提出适用的街道空间管理理念。 建立与规划技术体系相适应的林荫道分级标准以及评估指标体系,形成林荫道创建标准、评定办法、林荫道建设等指导措施,对道路板块设计、建筑后退空间管控和种植设计提出要求,指导规划及项目审批实施。 提出对建筑前区、街道界面的协同设计管控要求,包括对整体风貌、设计风格和色彩、绿化景观、夜景亮化、步行空间、无障碍设施及附属设施设置等方面的管控要求。 5.3.1本项目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釆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釆购[2016]6号)文件要求进行简易程序验收。 5.3.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6.1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在规定的时间内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 提交时间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内,乙方按本合同规定的交付设计文件时间顺延;超过规定期限15日以上时,乙方有权重新确定提交设计文件的时间。 6.2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征询有关方面意见,并在规划方案编制过程中做好有关部门的协调工作。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标准进行设计。不得擅自修改乙方的设计资料和文件。 6.3在根据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无需另行立项实施政府采购的前提下,甲方变更设计范围、内容和深度或因提交的资料错误或所提交资料作较大修改以致造成乙方需返工时,双方除需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或另订合同),重新明确有关条款之外,甲方应按乙方所耗工作量向设计单位增付设计费(详见《湖南省城乡规划设计费指导意见》(2013年版))。 6.4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金额和时间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甲方要求乙方比合同规定时间提前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时,如果乙方能够做到,甲方应根据乙方提前投入的工作量向乙方支付赶工费。 6.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设计团队成员,但需向乙方说明理由。乙方不得随意更换设计团队成员,如因工作需要更换的,应征得甲方同意。 6.6乙方承接规划设计业务时,不得超越其《资质证书》规定的等级和范围,否则,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6.7乙方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和国家规定的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份数及进度要求向甲方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文件,并对其负责。 6.8乙方对设计资料及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因乙方提交的编制成果存在遗漏或者错误等致使甲方遭受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9乙方应使用CAD系统软件,并按编制办法要求制作规划成果。 6.10乙方承诺本合同项下所有工作成果均为独立原创,免受第三方提起的侵犯其他产权纠纷,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且不支付任何费用。甲方因此所遭受索赔或追责,一切责任及费用由乙方承担。6.11乙方为履行本合同产生所有工作成果的知识产权均归甲方所有。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要求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已开始编制工作时,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支付编制费,但乙方存在违约行为致使甲方不能实现本合同目的的除外。 7.4如乙方未能按照本合同约定时间交付研究成果,则每延误一天,应按照甲方应付合同费用的2‰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7.5本合同生效后乙方要求终止或者解除合同,乙方应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7.6乙方应对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获取的资料、信息采取保密措施,且仅用于完成本次工作成果;未经甲方书面允许不得对外披露或者另作他用。否则乙方应当向甲方支付本合同金额20%作为违约金,若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乙方应当继续赔偿。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一方向另一方发送有关通知、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向任何一方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均可向本合同约定的地址送达。如一方送达地址需要变更,应当及时书面通知另一方,否则,因送达地址错误导致通知或相关文书未能被实际签收的,通知或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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