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中医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ICU中央监护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7220054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柒拾陆万捌仟元整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中标供应商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材料购置,以产品运输保险保管、产品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软件升级、接口费用、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税费等所有费用,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供应商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到货后,采购人组织有关单位,会同中标供应商到现场进行清点,清点货物数量、品牌、配件等与本合同的约定是否相符。货物有丢失或损坏,或者货物的包装、品种、型号、规格等不符合合同约定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供应商退回更换或补齐货物,中标供应商实际交货时间以最终补齐货物时间为准。参与交货验收的单位在货物清单上共同签字。此签单仅作为中标供应商交货的凭证,不作为中标供应商货物是否合格的最终依据。若中标供应商的产品经送检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安装后因产品质量问题未能通过验收的,中标供应商仍应当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湖南星浩医药物流有限公司:80026084020202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840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0,说明:货到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50%,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3072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40,说明:半年后支付合同总额的40% 第3次分期支付金额为76800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10,说明:剩余10%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无息一次性付清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保证 1)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投标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整机保修3年。质保期内所有软件维护、升级和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2.售后服务2.1系统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1)定期维护计划。2)对采购人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3)对用户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2.2技术支持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服务。2)敏感时期、重大节假日提供技术人员值守服务。 2.3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5×8小时的现场支援。仪器故障能在1小时内响应,48小时解决故障。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2.4投标人需提供设备所需的各类配件、零部件、耗材的详细报价,在质保期满后的3年内,如出现需要更换配件、零部件、耗材等时,中标人必须按投标文件内所提供的报价供货。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项目验收国家、省、市、县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省、市、县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2. 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3.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4.货物运抵采购人指定地点后,由采购人对到货产品的技术规格、型号、外观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要求中标人提供验收方案,与采购人协商后确定验收时间。中标人在验收前向采购人提供汇集成册的全套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保修维护文件,以及安装、试运行、初验报告等文档。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 1、委派现场验货专人,按照投标文件清单和国家规范对采购货物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等进行现场核实验收签证。 2、负责安装现场的协调管理工作。 3、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安装方案。 4、及时办理有关签证和审核乙方提交的采购结算。 5、及时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对验收不合格货物的有权退货并向乙方索赔。如双方对设备质量存在分歧,有权委托具有资格的国家权威部门对设备进行检测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采购货款。 (二)乙方 1、严格按招标文件中要求的规格、数量、技术参数采购货物,接受甲方及相关部门现场验收,保质、保量、按期完成采购任务,认真履行乙方各项义务。 2、委派黄路为供应商项目代表人,全权负责项目采购工作及相关协调工作。按投标文件要求及时供货和配备相应技术人员及服务。 3、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采购货物到达指定现场。 4、乙方供货时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7.违约责任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0%(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1、货物验收不合格,由乙方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承担。如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乙方负责。 2、在产品质量保证期内,凡设备在开箱检验、安装调试、设备试运转工程中发现的设备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处理,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直至符合质量要求。乙方承担修理、调换、退货发生的一切费用和甲方的直接经济损失。 8.解决争议的方法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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