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购人(全称): 长沙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厚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艺术专业实训室建设项目 (3)采购计划编号: CSCG-202206240100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详见附件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3.1 履行期限: 乙方须在本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本合同第 2 条所列全部货物的安装、调试、验收和交付使用,若逾期交付甲方使用,则构成迟延交货。 3.2 履行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乙方免费将所有货物(含辅材、附件、备品备件、原厂合格证、检验报告等)送达采购指定交货地点,并安装调试验收合格。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湖南厚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810000138169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第1次分期支付金额为2038680.5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95,说明:,该期为履约验收期 第2次分期支付金额为107299元,所占总合同金额百分之5,说明: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金额的 95%,从出具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之日起正常使用一年后(无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纠纷,以及其他经济法律纠纷等)支付合同金额的 5%。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检验证书、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2乙方具备承担本项目所需的资质能力。 5.2.3整体项目质保期两年,图形工作站设备质保期六年。从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乙方向厂家购买。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免费上门服务。 5.2.4乙方提供的产品质量为优极品或相当于优极品。 5.3.1乙方自行检测合格,确保所有设备与系统匹配且兼容后,方可申请甲方进行验收,由甲方对产品的数量、型号、质量、随机备品备件、技术资料等进行检查并且及时组织验收, 5.3.2验收前乙方提供整套完备的技术文件及资料、具有法律效力的质量保证、报修维护文件。 5.3.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乙方原因造成的,由乙方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甲方承担。 5.3.4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日内提出。 5.3.5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3.6 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5.3.7 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本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8 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 号)的规定,本项目采用一般程序验收;在验收实施过程中,允许对产品进行使用性测试,及破损性实验。测试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并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5.3.9 如验收不合格,乙方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若因验收不合格导致交付甲方使用的时间超过本合同第 3.1 条约定的履行期限,仍构成迟延交货,乙方仍须按照本合同第 7 条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乙方须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10 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乙方原因,一切费用由乙方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6.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1.1甲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乙方属于保密的内容,有保密义务。 6.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乙方提供的产品是原装、全新、未使用过的标准件和板式拆装结构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并保证其产品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性能。 6.2.2质保期内,乙方对产品质量实行三包,保证系统经正确使用、正常运转和保养,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因货物制造质量、技术施工等问题而引起的故障,乙方及时更换并保证能正常使用,并承担因此产生的一切费用。 6.2.3售后服务:提供7×24小时的故障服务受理(含法定节假日)。响应时间:一般情况保证2小时内到达客户处进行维修解决,4小时解决故障或更换设备。 6.2.4按甲方要求时间完工。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乙方迟延交货的,每逾期一日,须按逾期交付货物总金额的 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直至本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甲方使用为止,但逾期违约金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 500 元/日,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一旦到达该最高限额,甲方还有权解除合同。 7.4质保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的甲方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由于甲方操作人员使用不当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若乙方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售后服务义务,造成甲方不能正常使用乙方所交付的货物的,乙方须按照不能正常使用货物合同价额的 5‰每日的标准支付不能正常使用期间的违约金,但逾期违约金的最低限额不得低于500元/日。同时,甲方还有权委托第三人维护维修和提供相关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7.5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规格、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标准的,甲方有权拒收,而乙方应及时予以更换,并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费用。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2年8月31日 生效 11.其他条款 详见附件售后服务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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