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浏阳市人民医院医用气体年度供应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05
项目名称:
医用气体年度供应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349.67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LYCG-GK-202207070098-1


采购人(全称): 浏阳市人民医院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医用气体年度供应   
(3)采购计划编号: LYCG-20220707009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医用气体年度供应 病房护理及医院通用设备 详见采购需求 3 3496680
 合计金额小写: 3496680
 合计金额大写:叁佰肆拾玖万陆仟陆佰捌拾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标的名称 型号规格 数量 单价 总价 备注
1 液态氧 槽车 1860吨 1850元 3441000元
2 瓶装氧 40L 240瓶 32元 7680元
3 瓶装氧 5L-10L 1500瓶 20元 30000元
4 瓶装二氧化碳 40L 120瓶 150元 18000元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1、服务期限三年

2、医院根据气体使用周期进行采购计划申报(电话通知),供应商必须在24小时内将气体运输到位。


3.2 履行地点:浏阳市人民医院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1、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到指定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所产生的一切人工费、手续费、差旅费、食宿费和加班费等,由于搬运、装卸、运输、充装不当等造成的各种事故责任和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2、成交供应商负责产品在指定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3、成交供应商应加强组织管理,负责其派出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工作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操作有关规章制度,持证上岗。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每月进行一次结算,按合同约定计量方式进行收货,凭收货清单凭证,以成交单价计算,经入库处理后进行财务结算。

4.2 收款账户: 中国银行岳阳市长岭支行(岳阳长岭炼化通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600261148526)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质量标准:确保所供应的液态氧、瓶装氧、瓶装二氧化碳气体质量符合《中国药典》现行版本的标准。

2、成交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提供的产品原始样本、技术资料应和响应文件的技术参数一致,应符合我国有关技术规范和技术标准。如因产品质量等原因造成的一切法律和经济等责任概由成交供应商负责。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采购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以及合同约定的内容和验收标准进行验收。验收情况作为支付货款的依据。

2、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成交供应商原因造成的,由成交供应商承担检测费用。

4、项目验收不合格,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成交供应商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成交供应商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4)本项目不允许出现任何断货或供货不及时的情况,否则,采购人有权终止合同。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浏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售后服务

1、提供7×24小时的技术咨询和故障受理服务。

2、供应商必须在收到采购人事故报警时小时内作出有效回应,1小时内到达现场排除故障,在8小时内未解决故障的,必须提供性能相当的产品供采购人使用,以保证医院工作的正常进行。

3、质保期1年。质保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成交供应商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内产品出现两次相同故障,成交供应商必须无条件免费更换或无条件退货。

11.2 培训

成交供应商须向采购人提供使用过程中的相关技术咨询及指导。技术咨询及指导费用包含在投标总价中,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浏阳市道吾山西路452号 地址: 湖南省岳阳市云溪区长炼五山包
法定代理人: 张勇 法定代理人: 周斌
委托代理人: 刘宏 委托代理人: 李静
电话: 0731-83612935 电话: 0730-8455683
传真: 0731-83627496 传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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