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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县教育安全保卫中心长沙县公民办中小学一键式报警系统合同公告

发布日期: 2022-09-05
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民办中小学一键式报警系统
中标人:
-
中标金额:
198.95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XSCG-GK-202207140018-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县教育安全保卫中心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汇智永益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长沙县公民办中小学一键式报警系统   
(3)采购计划编号: XSCG-202207140018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序号 标的名称 政府采购品目 型号规格 数量单位 数量 总价(元)
1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其他不另分类的物品 详见第四章 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 1 1989512
 合计金额小写: 1989512
 合计金额大写:壹佰玖拾捌万玖仟伍佰壹拾贰元整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序号

分项名称

单位

规格型号

品牌产地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可视化一键报警箱

DH-VTA2-KUN

大华/杭州

550

2778

1527900

2

接警管理终端

DH-UC1000-10T-W

大华/杭州

2

7543

15086

3

控制终端

HP 288 Pro G6 MT PC-U101503905A

HP /中国

2

5023

10046

4

报警平台管理服务器

DH-UC3010-NMU90A

大华/杭州

1

15930

15930

5

紧急报警管理平台软件

DH-DSS-X9000

大华/杭州

1

45770

45770

6

报警管理平台音视频接入授权

DH-DSS-X-Base-VideoMgr

大华/杭州

550

200

110000

7

软件定制开发

定制

大华/杭州

1

3480

3480

8

报警记录存储服务器(含8块4T企业级硬盘)

DH-EVS5016S-V2

大华/杭州

1

14900

14900

9

配管

m

PC20

联塑/湖南

11000

15.90

174900

10

配线

m

YZ-2*2.5

金杯/衡阳

5500

8

44000

11

六类非屏蔽网线

m

DH-PFM920I-6U-UY

大华/杭州

5500

5

27500

合计:

1989512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合同签订日后45日内交货安装调试完毕。


3.2 履行地点:长沙县教育安全保卫中心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中标人负责产品到实施地点的全部运输。

(2)中标人负责产品在交货签收前的保管。

(3)中标人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4)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包装完整,到达指定的交货地点前未拆封。

(5)中标人在接到采购人送货通知后,按采购人要求运送至指定地点,货物经采购人现场验收合格后统一签收。

3.3.2安装调试

(1)中标人负责完成本项目安装调试。

(2)中标人须加强施工的组织管理,所有施工人员须遵守文明安全施工的有关规章制度,持证(如有)上岗。

(3)项目完成后,中标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3.3.3如因产品的质量问题和安装问题而引发安全事故的,由中标人负责。

3.3.4中标人须在供货完成后清理供货现场,保持供货现场的干净整洁。

3.3.5服务期限内,中标人应承担所需全部服务人员的保险、安全等全部责任。中标人应当委派1名熟悉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负责人,与采购人保持联系,如更换负责人时要提前通知采购人。

3.3.6项目实施期间中标人应接受采购人或相关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遵守各项制度、规定。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1)付款人:长沙县教育安全保卫中心

(2)付款方式:公办学校通过国库集中支付,货到验收合格后一年内付至总货款的95%,剩余的5%作为质保金,使用满3年后无明显质量问题一次性(无息)付清;民办学校货到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7个工作日内全额付清货款。

(3)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建设(交钥匙工程),投标人应根据项目要求和现场情况,详细列明项目所需的设备及配套附件,以及产品运输保险保管、安装调试、试运行测试通过验收、培训、质保期免费保修维护等所有人工、管理、财务等所有费用,如一旦中标,在项目实施中出现任何遗漏,均由中标人免费提供,采购人不再支付任何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汇丰支行(湖南汇智永益科技有限公司:800000100141000002)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提供的产品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货物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3年。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验收方式(一般程序验收)

(2)履约验收按《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长县财发[2022]3号)执行。项目验收另有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3)采购人在收到中标人交付的资料及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4)验收过程中产生纠纷的,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定的检测机构检测,如为中标人原因造成的,由中标人承担检测费用;否则,由采购人承担。

(5)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6)采购人与中标人双方签署验收证书后,产品才视为验收合格,并开始计算质量保证期。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权利瑕疵担保

(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6.2知识产权保护

(1)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6.3保密义务

(1)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6%(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20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双方签字盖章后 生效

11.其他条款

本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如合同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不一致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修改本合同。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甲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采购人(甲方)盖章处 乙方(公章): 中国长沙市政府招标供应商(乙方)盖章处
地址: 长沙县星沙街道望仙东路598号 地址: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路9号朝阳银座1625房
法定代理人: 左聪 法定代理人: 廖亮
委托代理人: 文焱明 委托代理人: 邓继
电话: 0731-84089457 电话: 13574800106
传真: 0731-84089457 传真: 0731-841196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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